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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提高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

来源:兰格钢铁|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每年的两会都是委员代表们给国家的建设发展出谋划策的时候,今年也不例外,参加两会的委员代表们也是积极献计献策。而来自财经界的代表,今年最关注的莫过于新经济、莫过于“独角兽”了,围…

每年的两会都是委员代表们给国家的建设发展出谋划策的时候,今年也不例外,参加两会的委员代表们也是积极献计献策。而来自财经界的代表,今年最关注的莫过于新经济、莫过于“独角兽”了,围绕着这方面的建议与声音不少。

   这其中有一个声音特别值得关注,值得点赞,那就是来自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的声音。虽然王建军是首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但带来的两份议案分量不轻,而且还相当专业,并没有当下资本市场面对“独角兽”时的浮躁。面对资本市场对“独角兽”呼唤,一些人主张大干快上,又是特批,又是绿色通道。但王建军的议案并没有纠缠于这些表象上的东西,而是抓住了问题的牛鼻子。

   王建军的两份议案,一份是建议修改《公司法》,完善双重股权结构制度供给;一份是建言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很显然,王建军强调的是依法治市,依法监管。包括让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的问题,是从修法的角度来予以解决,这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中国股市走向健康发展的基础。相反,如果有法不依,甚至将法律踩在脚下,那么,这样的股市是很难健康发展的。所以,王建军建议通过修法来解决同股不同权问题,这走的是一条正道。

   至于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这其实与前一个议案是存在关联的。从A股市场的过往来看,在IPO的过程中,IPO公司欺诈发行现象比较普遍,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动摇着中国股市的根基。因此,对于同股不同权公司的上市,以及下一步拟允许未盈利公司的上市,这就更需要防止这类公司的欺诈发行问题,为此,有必要加重对欺诈发行犯罪的刑罚力度,而要做到这一点,当然需要修改《刑法》。毕竟目前《刑法》对欺诈发行的刑罚明显偏轻,仅仅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所以,王建军建议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这明显是抓住了问题的“七寸”。因此,王建军的两份议案体现了相当水准的专业水平,值得点赞。

   至于如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王建军建议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并相应提升罚金额度。王建军认为,目前刑法对欺诈发行股票和债券规定最高刑期是5年,这不合理。证券领域里的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多判7年,听消息炒股、操纵市场都有可能判10年,但欺诈发行,最损害市场秩序的罪行只能判5年,这是罪和刑的严重不匹配,此类犯罪多与证券公开发行有关,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涉众性强、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性强等特点,由于对相关犯罪主体处罚力度不足等原因,致使该犯罪行为不断发生。

   将欺诈发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为无期,对于王建军的这一建议,本人举双手赞成。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对后来者起到震慑作用,让后来者不敢轻易做出欺诈发行这种违法犯罪的事情来,以此减少欺诈发行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过,在支持王建军这一建议的同时,本人也建言提高最低刑期,作为“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毕竟在执法的过程中,按最高刑期处罚的并不多,更多的情形是“从轻发落”。按目前对欺诈发行的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此一来,“从轻发落”者的刑罚,大概也就只有一两年了,这根本就达不到刑罚的目的。

   所以,要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提高最低刑期也很有必要。比如,给最低刑期规定一个“起步价”五年: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如此修改,显然比单一提高最高刑期更有意义,更能加重对欺诈发行犯罪的刑罚力度。毕竟在执法的实践中,向最高刑期看齐的较少,而向最低刑期看齐的却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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