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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不列入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企业必须具备这些条件…

来源:世界金属导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发布和解读。根据《意见》,河北…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近日印发的《关于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发布和解读。

根据《意见》,河北省要求各地采取差别化环境管控措施,严禁简单化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停车等做法,并就10个重点领域防止“一刀切”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具备这些条件的企业可以不列入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

1、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领跑者”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对其他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


2、重污染天气期间,对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工序和设备,达到“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标的企业,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采取适度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

《意见》一方面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和污染治理设施,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向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方向转型发展;另一方面在环境监管上提出了差别化管控要求,对工业企业特别是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科学评定企业的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

河北十个严禁“一刀切”  

(一)严禁民生领域环境管理“一刀切”。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事项,坚持民生优先、服务至上、力求保障,不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对涉及重大民生、扶贫易地搬迁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重点项目,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克服通常观念,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减少体外环节,提高服务效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允许采取限制性停工停业。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公共服务类企事业单位、面向大众提供服务的商户,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确需对相关行业进行提升整治的,要精准研判产污环节,针对各行业产、排污节点,结合各行业生产规律和居民生活习惯,科学制订整治方案并有序组织实施,整治前要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对于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排污,绝不姑息迁就。

(二)严禁清洁取暖措施和燃煤锅炉淘汰“一刀切”。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加快实施冬季清洁取暖,力推电代煤,稳推气代煤,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光热能、地热能等多种清洁能源供给取暖方式,在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的山区,清洁能源替代没有覆盖的区域,气源、电源没有保障的地方,实施洁净煤托底政策,严禁使用劣质散煤。对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在气、电源不能充足保障的情况下,不搞“一刀切”,积极推动各种形式清洁替代,确保群众温暖过冬。要把确保群众取暖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工作中,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气源、电源没有充分保障到位的前提下,不得先行拆除群众现有取暖设施,在气、电资源紧张时,要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三)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应由各市人民政府(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结合区域环境管理或交通管控需求,统筹作出决定,并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告,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在机动车限行期间,要根据车辆排放情况和车型区别对待,不简单搞单双号,对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实施限行措施。对重型柴油货车要严格监管,科学设计运输线路,加密加严管控措施,落实监测处罚机制,确保限行到位。对于使用清洁燃料减少能耗及尾气排放、注重运输车辆养护、合理布局运输线路等实施绿色物流计划的企业可视情况适当减少车辆限行频次,体现奖优限劣,严禁机动车限行“一刀切”。

(四)严禁对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一刀切”。对各级政府正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及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稳定达标排放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文化创意设计业等不能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注重举一反三,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对以“园区”名义存在的工业大院、工业小区式“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加强监督管理,制订标准规范,限期停产整治,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坚决依法关停整治到位。

(五)严禁环境准入“一刀切”。根据环境改善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判定依据,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合理优化开发布局,控制流域、区域开发强度。在强化空间管控的同时要抓紧组织实施区域环评、规划环评,对符合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三线一单”要求的项目,简化项目环评、排污许可等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强化指导服务,支持项目落地。对实施环评备案制审批改革试点区域,实施环评文件(报告表)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于不符合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违反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在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坚持生态优先、严把审批关,守住法律底线、生态红线,坚决禁止和杜绝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法行为。

(六)严禁“散乱污”企业整治“一刀切”。各地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紧紧把握“污”这个核心,深入研判、科学认定“散乱污”企业。对手续不全、严重污染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取缔;对有整改价值的企业,要严格监督管理,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限期整改达标,整改验收后方可复产。要严格限制“散乱污”企业,绝不能放松监督检查,关键是定好标准,以严格整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坚决禁止将不产生污染的企业列入“散乱污”,坚决反对“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不得对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双创双服”活动的实施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对扶持提升类“散乱污”企业区别对待,予以重点帮扶,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完善手续,加快推进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组织验收,解决企业发展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扶持生态友好型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七)严禁建筑施工工程停工“一刀切”。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含取得施工许可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扬尘管控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扶贫易地搬迁项目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正常施工;市、县重点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环境管理需求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具体管控措施,实现清单化管理;其他工程项目除土石方(含破拆、改造)工程停工外,室内地面铺装、内外墙体及内部装修等工序,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工措施;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场、商品砼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轮换生产等减排措施,确保国、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或不稳定运行,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要立即停止排污,限期整改到位;对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坚决依法处罚到位。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企业或项目,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要依法依规处罚,各级住建、环保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责令停止施工。

(八)严禁错峰生产“一刀切”。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每一个涉污企业分析评估,依据环境管理目标需求,根据排放量及排放强度分级分类管控,建立秋冬季错峰生产企业清单(落实到工序、设备),制定错峰生产方案,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化学原料药(农药)、有色、化工制造等高污染排放行业,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污染物能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且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的,要按照排放绩效评价,秋冬季采取差异化错峰生产。鼓励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产业升级、技术升级、管理升级,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企业。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领跑者”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对其他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对无证排污、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查处,严惩重罚,第一时间停止排污,第一时间停产整治,对于拒不整改的,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移交司法机关等强制措施。

   (九)严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刀切”。各地要科学研判,提前预警,逐个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在企业明显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启动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除国家要求和重大活动保障任务需要外),提前1 - 2天发布预警信息,给足企业应急响应准备时间,严禁擅自提高预警级别,扩大预警范围。重污染天气期间,对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工序和设备,达到“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标的企业,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采取适度应急减排措施,严禁“一刀切”。

(十)严禁督察执法检查“一刀切”。专项督察和强化督查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既定部署和保障措施,执法检查是加强环境监管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必然要求,要坚定不移、真督实查、不循私情、铁腕执法,但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要聚焦交办问题深入抓好整改,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治,严禁对督查交办的问题,不调查、不研究、不治理,而采取“一停了之”“以停代治”“不闻不问”的“障眼法”或“常停久治”“久治不验”等“拖延术”,严禁应付督察检查搞“一刀切”,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生态环境部再发话:坚决反对环保“一刀切”

据生态环境部官方微博消息,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指导意见》对环保督察执法方面如何避免“一刀切”再次提出要求,提出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坚决反对“一刀切”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出台背景、主要思路等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该负责人介绍,针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市场竞争不公平、政策措施制定不科学、生态环保“一刀切”等问题,生态环境部今年6月制定了《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河北、江苏、重庆等地方也制定了关于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相关政策,对生活服务业、清洁取暖和燃煤锅炉淘汰、机动车限行、工业园区和特色产业、“散乱污”企业等重点领域和行业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负责人称,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了措施要求。一方面提出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完善排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层层压实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监管,依纪依法精准问责,为守法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切实推动高质量发展。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坚决反对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针对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按照污染排放绩效和环境管理实际需要,科学制定实施管控措施,坚决反对“一刀切”。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此外,《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以及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各地要针对性地细化防止“一刀切”的具体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假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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