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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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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以上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

 有关市应急管理局,有关省属以上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扎实推进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切实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提升选矿厂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2022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安排,省厅决定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贯彻落实《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选矿厂安全生产基本条件》(DB13/T5545-2021)为主线,以规范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围绕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关键因素及事故易发多发环节,加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范围
  生产、基建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生产和计划复产的选矿厂。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外包工程重点内容
  1.资质方面。重点查处没有建筑施工或安全生产许可资质、资质不符、资质过期、资质挂靠,以及非法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检查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等。
  2.人员方面。重点查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考核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安全培训合格;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等。
  3.安全管理方面。重点查处“三项制度”是否符合施工作业需求,是否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到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存在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否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组织演练;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等。
  4.项目部方面。重点查处项目部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发包单位是否按规定提取并拨付安全生产费用,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使用到位;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等。
  (二)选矿厂重点内容
  1.一般规定方面。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选矿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是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职责。
  2.选矿厂建设方面。厂址及厂区布置、建构筑物、厂房通道、主要操作通道、通道坡度、电力装置等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要求。
  3.生产运行方面。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防护罩或防护屏;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测检验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带式输送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日常操作和检维修作业是否符合操作规程等。
  4.安全管理方面。选矿厂入口醒目位置和主要设备周围是否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标志;现场显著位置是否设置内容齐全的安全风险公告栏;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安全检查;是否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品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审批等。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1月底结束,各项工作压茬进行:
  (一)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本次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对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立即认真组织自查自改,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加强人员培训、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加强危险物品管理、加强设备设施和作业管理,全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能力。企业自查自改贯穿始终。
  (二)市县开展监督检查。自7月初至9月底,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要做到生产企业的全覆盖,确保监管无遗漏、无盲区;检查要与非煤矿山汛期督导、专家“会诊”隐患排查等工作有机结合,提高工作效率;要把安全执法作为重要手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依法处罚并监督企业整改到位。
  (三)省市组织督导抽查。自9月1日起至活动结束,各市局要抽取50%以上的县(市、区)、20%以上的生产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县(市、区)和企业及时整改到位;省厅将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各市互查等方式,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在全省进行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选矿厂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规章、标准的宣贯,研究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强化举措,严明奖惩,扎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狠抓反面典型曝光,行动期间,每个市要至少向省厅推荐1家正面典型企业,至少在当地主要媒体曝光2家负面典型企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亲自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突出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要督促本单位对照整改重点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改,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2022年6月底前,要形成书面自查自改报告并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矿山外包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表》,逐项进行自查自改和监督检查,详实记录检查结果,经现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022年11月15日前,各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本地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工程和选矿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送至省厅电子邮箱hbfmks@163.com。联系人及电话:欧光乾,0311-87806071;贾晓君,0311-87907643。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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