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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区焦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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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区焦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区焦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申请表》及相关文件收悉。结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区焦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冀津(涉县天铁)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龙西工业区内,通过减量置换,建设年产焦炭210万吨,煤气深加工规模55000标准状态立方米/时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淘汰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环保工程等。
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建设2座70孔7.65米大容积复热式顶装焦炉、3×150吨/时干熄焦、备煤、煤气净化、煤气深加工等。
淘汰工程主要包括淘汰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座42孔4.3米焦炉、1座45孔4.3米焦炉、2座45孔6米焦炉(产能204万吨),邯郸陆顺焦化有限公司2座42孔4.3米焦炉(产能60万吨)。
储运工程主要包括焦转运系统、14个煤仓、1座综合油库并配套焦油、粗苯等装卸车装置等。
公辅工程主要包括循环水站、压缩空气站、煤气储配站等。
环保工程主要包括废气治理措施、废水治理措施、噪声治理措施、焦化废水处理站、固体废物治理措施等。
项目实施后,年产焦炭210万吨、煤气91980万立方米,焦油102315吨,硫铵23228吨,硫酸15237吨,粗苯27653吨,LNG17540万立方米,氢气933万立方米。
该项目所在区域PM10、PM2.5等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因此,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等。同时,为支持项目建设,邯郸市出具了本项目污染物现役源倍量削减方案,通过进一步加大区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减排力度,腾出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区域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综合考虑,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单位产品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
对1780毫米连铸连轧生产线轧制废气采取湿式处理或塑烧板除尘治理措施;对400平方米烧结机头配套烟气循环系统,烟气循环率大于30%,一氧化碳排放量削减率不小于30%;对装煤地面站、推焦地面站、干法熄焦地面站、自备电站的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对700毫米新棒材生产线轧机废气及修磨废气、610毫米新线材生产线轧机废气、1350毫米重轨型钢生产线轧机废气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邯钢老区新增6眼地下水监控井并每季度监测一次;对焦化酚氰废水处理站中隔油池、调节池、气浮池、缺氧池及污泥压滤间等逸散异味收集,收集臭气经生物滤池处理后排放。
上述工程1780毫米连铸连轧生产线轧制废气采取除尘治理措施、400平方米烧结机头配套烟气循环系统、自动监控设施联网、酚氰废水处理站废气收集治理须于2020年9月底前整改完成,未完成整改前迁建项目不得投产;轧机废气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须于2020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老区新增6眼地下水监控井并每季度监测一次须于2020年7月底前整改完成。
(三)严格落实拟建项目周边居民点散户搬迁方案,落实北乱石岩村、南乱石岩村和马布村统一供水,居民搬迁和统一供水未完成,项目不得投产。
(四)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物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脱硫、脱硝、除尘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求,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备煤粉碎废气、煤焦制样破碎废气、焦转运站废气、缓存仓废气经覆膜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装煤采用无烟装煤技术,设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装置,通过执行机构使上升管-桥管与集气管完全连通,集气管始终处于负压状态,炭化室内烟气通过上升管、桥管进入集气管后进入煤气净化系统。
机侧炉头烟气经除尘地面站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加热以混合煤气(净化后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提氢解析气)为燃料,燃烧后的焦炉烟气采用NaHCO3干法脱硫+袋式除尘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技术;热风炉烟气一并引入焦炉烟气的净化处理系统进行处理;制酸尾气经尾气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引入焦炉烟气脱硫脱硝装置进一步净化处理;干熄焦含硫放散气通过管道送入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净化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硫酸雾须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推焦烟气经推焦除尘地面站脉冲布袋除尘器净化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干熄焦装焦及排焦废气采用干熄焦地面除尘站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干熄焦装置循环风机后放散和振动给料器下部溜槽废气,通过管道送入焦炉烟囱脱硫脱硝系统进行净化处理,处理后与焦炉烟气一并排放。
硫氨工段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净化后,颗粒物、氨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制酸干燥废气经“水洗+冷却+酸洗”净化后,氨、硫化氢、氰化氢、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臭气、污泥脱水间及污泥装车间臭气采用“生物滤池”净化处理,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焦炉炉顶颗粒物、硫化氢、氨、苯可溶物、苯并〔a〕芘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焦炉炉顶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物、氨、非甲烷总烃贡献浓度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99.531吨/年、152.567吨/年、459.900吨/年、14.109吨/年。
钢铁项目同步实施后,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1550.386吨/年、1256.061吨/年、2583.076吨/年。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提高厂内污水预处理效率。
项目焦化酚氰废水、煤气深加工含油污水、串级利用排污水(地面冲洗、干式气柜及煤气水封用水等)、实验室排水排入焦化污水处理站处理,设预处理单元(重力除油+气浮+调节)+生化处理单元(A/A/O+后置反硝化工艺)+深度处理单元(臭氧催化氧化工艺)+回用水处理单元(超滤+反渗透)+浓水处理单元(催化氧化工艺),处理后净水中各污染物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水质标准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50050-2017)再生水用于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的水质要求后,净水回用于生产用水,浓水中pH、SS、CODcr、氨氮、挥发酚、氰化物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1间接排放限值,多环芳烃、苯并(a)芘须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浓度限值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回用于同步工程(退城整合项目)高炉冲渣使用。生活污水依托同步工程(退城整合项目)建设的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钢铁项目同步实施后,全厂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均不得超过0吨/年。
(五)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的储运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回配煤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事故状态下,放散煤气需点火放散。
按照“单元-厂区-园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和应急储存设施。罐区设围堰、防火堤、厂区设事故水池等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确保各区域的事故水可自流进入,在南厂界及邻近南厂界两端东西厂界设置30厘米高防渗墙,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水不得排出厂区。
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做好项目与园区、涉县、邯郸市以及周边的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控区域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
(六)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1303-2010)、《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依据“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厂区防渗工程。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在地基处理的基础上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废水池/井、污水/液管线、储罐/槽等涉水污染物的构筑物尽可能做到“可视化”对于确实无法采取架空措施的采用双层中空式池体、明管明渠、双层罐并在防渗层上设置砂垫层及泄漏管。在酚氰废水处理站、综合罐区等涉水单元设置2座渗漏监测井,在综合油库、酚氰废水处理站等涉水单元设置5座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治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地下水、土壤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严格落实监测计划。一旦出现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地下水、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七)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培训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下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度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范,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和污染物排放量。
(八)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固体废物中废铁皮送同步工程(退城整合项目)炼铁使用,煤尘配入炼焦煤中再利用,焦尘送同步工程(退城整合项目)烧结混料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填埋处理。
危险废物中冷鼓工序焦油渣、蒸氨塔焦油渣、硫铵满流槽酸焦油、焦化废水处理站污泥、废脱萘催化剂、脱苯脱硫废吸附剂、制氢系统废吸附剂收集后均掺入炼焦煤利用;废脱硝催化剂、废制酸催化剂、精脱硫催化剂、甲烷化废催化剂、TSA系统废吸附剂、废脱汞催化剂、压缩机废油收集后全部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间。
(九)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区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十)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源和环境监测计划。建立包括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源的监测管理体系,并覆盖苯并芘、苯、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对环境空气和土壤、地下水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进一步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一)建立与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十二)项目配套的供热工程、供水管线工程、煤气发电工程、固废深加工工程、干熄焦发电工程、焦化搬迁项目须按照《报告书》中的要求,确保在该项目投产前建成投运,上述项目建成前,该项目不得投运。
(十三)项目配套的铁路专用线工程须按照《报告书》中的要求,确保在该项目投产前建成投运,确保配套工程投产后本项目方可投产运行,保证大宗原辅材料及产品采用铁运、封闭皮带通廊方式运输比例不低于80%,其他运输方式须采用新能源车或国六以上汽车运输,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主要排放设施采取切实有效的应急减排措施及错峰运输要求,严禁重型柴油货车运输。
(十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及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该项目污染物倍量削减方案,如期完成河北鑫森冶金建材有限公司涉县兴发焦化厂污水处理站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及处理项目、邯钢老区焦化搬迁和退城整合设备退出后污染物减排量。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199.062吨/年、305.134吨/年、919.8吨/年、28.218吨/年。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之前,应确保上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淘汰工程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
(二)配合河北省发改委,落实煤炭替代方案,如期完成淘汰峰峰矿区彭楠焦化有限公司焦炉(年煤炭消减量中的46.68万吨)以及邯郸市邯钢集团丰达冶金原料有限公司(年煤炭消减量中的74.04万吨)形成的煤炭削减量120.72万吨作为替代来源。
(三)配合河北省工信厅,落实产能置换方案,如期完成该项投产前关停现有邯钢老区焦化3座42孔4.3m焦炉、1座45孔4.3m焦炉、2座45孔6m焦炉、陆顺焦化2座42孔4.3m焦炉,确保满足产能置换要求。
(四)配合涉县人民政府做好厂区周边村庄散户搬迁工作,共搬迁散户41户、重新划分宅基地22户,其中西戌镇散户搬迁33户、重新划分宅基地21户;北乱石岩村散户搬迁8户、重新划分宅基地1户。
(五)配合涉县人民政府做好厂区地下水下游的北乱石岩村、南乱石岩村和马布村的饮用水安全工作,上述三个村庄实施统一供水,并停止使用已有水井。
(六)落实防护距离要求。在北厂界和南厂界超标位置垂直外延490米范围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T11661-2012),确定10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四、你公司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同时,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区域现役源削减、“以新带老”工程、淘汰工程、产能替代方案、村庄搬迁方案、铁路专用线及依托的各项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风险应急能力建设,在上述工作完成前,邯郸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五、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产能替代方案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承诺的“以新带老”整改措施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并定期报送我厅。
六、我厅委托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分送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执法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要求,定期向省生态环境执法局和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项目环保“三同时”进展情况。本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日常监管由邯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钢集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老区焦化退城进园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冀环环评〔2019〕21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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