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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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8日电 据工信部官网8日消息,工信部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对于钢铁行业,办法要求,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
中新经纬客户端1月8日电 据工信部官网8日消息,工信部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对于钢铁行业,办法要求,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对于水泥玻璃行业,办法规定,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其他非环境敏感地区的新建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西藏地区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执行等量置换。
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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