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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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记者从山东省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激励企业治污减排。山东省物价…
8月4日,记者从山东省有关部门获悉,山东省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激励企业治污减排。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山东将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同时规定,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
为发挥价格杠杆对企业治污减排的调节作用,山东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低于排放限值的,分3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的,排污费按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在规定限值50%~75%(含)的,按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应当淘汰的,均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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