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A6-04 结构钢轧制棒材、钢板、型钢和钢板桩的一般要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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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是以固定代号A6/A6M发布的。其后的数字表示原文本正式通过的年号;在有修订的情况下,为最后一次的修订年号;圆括号中数字为最后一次重新确认的年号。上标符号(ε)表示与上次…
本标准是以固定代号A6/A6M发布的。其后的数字表示原文本正式通过的年号;在有修订的情况下,为最后一次的修订年号;圆括号中数字为最后一次重新确认的年号。上标符号(ε)表示与上次修改或重新确定的版本有编辑上的变化。
本标准已经美国国防部认可采用。
范围*
1.1 本标准2规定了适用于ASTM发布的下列各标准的轧制钢板、型钢、钢板桩和棒材的一般要求(除非材料标准中另有规定)。
ASTM标准号 标 准 名 称
A36/A36M 碳素结构钢
A131/A131M 船用结构钢
A242/A242M 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
A283/A283M 低中抗拉强度碳素钢板
A328/A328M 钢板桩
A514/A514M 焊接用高屈服强度、淬火和回火合金钢板
A529/A529M 高强度结构质量碳锰钢
A572/A572M 高强度低合金铌钒钢
A573/A573M 高韧性碳素结构钢板
A588/A588M 最小屈服强度为50ksi(345MPa),厚度≤4in.(100mm)的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
A633/A633M 正火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板
A656/A656M 热轧结构钢,高强度低合金改进成形性钢板
A678/A678M 淬火加回火碳素和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板
A690/A690M 海洋环境用高强度低合金H钢桩和板桩
A709/A709M 碳素和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型钢、钢板和钢棒及桥梁用淬火加回火合金结构钢板
A710/A710M 时效硬化低碳镍—铜—铬—钼—铌合金结构钢板
A769/A769M 碳素和高强度电阻焊接钢结构型钢
A786/A786M 轧制地板用钢板
A808/A808M 高韧性结构级高强度低合金碳、锰、铌、钒钢
A827/A827M 供锻造及类似用途碳素钢钢板
A829/A829M 结构级合金钢钢板
A830/A830M 按化学成分交货的结构级碳素钢板
A852/A852M 最小屈服强度为70ksi(485MPa)、厚度≤4in.(100mm)的淬火和回火低合金结构钢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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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标准由ASTM A01 钢、不锈钢、合金钢委员会归口,由A01.02桥梁、建筑、铁道、造船用结构钢分委员会直接负责。
现行版本批准日期为2004年3月1日,2004年8月出版。最初是以1949年批准,上一版为A6/A6M-04。
2 作为ASM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及压力容器标准使用时,可查阅相关的ASME标准第Ⅱ部分中的SA-6/SA 6M标准。
*在本标准的未尾对变化部分进行了概述。
A857/A857M 轻型冷成形钢板桩
A871/A871M 耐大气腐蚀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板
A913/A913M 淬火和回火工艺生产的结构级高强度低合金型钢规范
A945/A945M 改善焊接性、成形性、韧性的低碳和限硫的高强度低合金结构钢板规范
A992/A992M 建筑结构用型钢规范
1.2 附录A1以SI单位制列出了尺寸和重量的允许偏差值(注1)。所列值不是表1 到表31的准确换算值,而是相当的、修约的或经正当处理的值。当使用带有“M”的标准号时,附录A1是必须执行的。
注1—标准中当用英寸-磅单位制时使用术语“重量”(Weight),而在SI单位制下,应用术语“质量”(Mass)。
1.3 附录A2列出了一些型钢断面尺寸。
1.4 附录X1提供了作为结构钢板、型钢、板桩和棒材原材料的成卷产品的有关资料。
1.5 附录X2提供了钢板和建筑型钢抗拉性能的变化性资料。
1.6 附录X3提供了焊接性的资料。
1.7 附录X4提供了钢板冷弯的资料,包括冷弯最小半径建议值。
1.8 本标准也包括一组适用于上面一些规范的补充要求,当用户要求做辅助试验或有附加要求时应使用这些要求,而且必须在定货合同中特别规定。
1.9 在要求有矛盾的情况下,具体材料标准的要求优先于本通用标准的要求。
1.10 需方可以规定不否定本通用标准规定或具体材料标准规定的附加要求,经与供方协商认可的上述附加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
1.11 为了确定与本标准和1.1中的各材料标准相一致,数值应按E29的方法进行修约,修约值应精确到界限值右面位置的最末一位。
1.12 无论是以英寸—磅单位制还是以SI单位制表述的数值,都认为是标准值。各个单位制所表明的值都不是严格对等的,因此,各个单位制必须单独使用,不应以任何形式混用两个单位制值。
1.13 本标准和适当的材料标准是以英寸—磅单位制和SI单位制表示的,然而,除非合同中规定了用“M”标准名称(SI单位制),否则材料应用英寸—磅单位制交货。
1.14 本标准正文包函有题注或角注提供说明材料。除了表注和图注以外,这些题注或角注不应包括强制性要求。
参考文件
2.1 ASTM标准:3
A370 钢产品力学试验方法及定义
A673/A673M 结构钢冲击试验的取样方法
A700 国内发货钢材包装、标志、装运方法
A751 钢产品化学分析的试验方法、规程和术语
A829 结构级合金钢板规范
E 29 用实验数据有效位数确定符合标准的方法
E112 测定平均晶粒度的试验方法7
E208 测定铁素体钢的零延伸性转折温度的落锤试验的试验方法
2.2 美国焊接协会标准:
A5.1 包履低碳钢的电弧焊焊条4
A5.5 包履低合金钢的电弧焊焊条4
2.3 美国军用标准:
MLL-STD-129 装运和储存标志5
MLL-STD-163 轧制钢材装运和储存准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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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引用的ASTM标准,可以登陆ASTM官方网站,www.astm.org,或致函ASTM服务部service@astm.org。
4 可从美国焊接协会,550 N.W.LaJeune Rd., Miami, FL 33135中获取。
5 可通过采购获取,或直接与标准文献发行部门或机构联系获取,地址:费城PA19111-5094,Robbins大道700号,D区,4楼,注意:NPODS。
2.4 美国联邦标准:
Fed.Std.No.123 装运标志(民间机构)5
2.5 AIAG标准:
B-1 棒材标记代号标准6
3 术语
3.1 本标准专用术语说明:
3.1.1 钢板(地板用钢板或卷板除外)——扁平热轧钢材,分类如下:
3.1.1.1 按厚度订货时:
⑴宽度大于8in.(200mm)和厚度大于等于0.230in.(6mm)。
⑵宽度大于48in.(1200mm)和厚度大于等于0.180in.(4.5mm)。
3.1.1.2 按重量(质量)订货时:
⑴宽度大于8in.(200mm)和重量大于等于9.392Ib/ft2(47.10kg/m2)。
⑵宽度大于48in.(1200mm)和重量大于等于7.350Ib/ft2(35.32kg/mm2)。
3.1.1.3 详述—钢产品的厚度、宽度和长度可根据不同的生产厂和加工厂的装备和生产工艺的能力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历史上的产品限度(厚度、宽度和长度)不能认为是现在的生产能力限度。为了保证特殊产品的质量要求,应对产品进行所有恰当的和必要的试验,其试验结果应达到产品规范的规定要求。如果不能满足产品规范规定的试验要求,那么该产品就不满足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一般要求的标准都包括所有普通尺寸的允许偏差。对于其他尺寸的产品的允许偏差,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1.1.4 板坯、薄板坯、焊管坯,即使其尺寸在上述范围内亦不属于钢板之类。
3.1.1.5 卷材不属于本标准适用的专用材料标准范围之内,除非拆卷、展平、切成定尺,并且如需要,由生产者根据ASTM标准要求做适当的试验。
3.1.2 型钢(翼缘型钢):
3.1.2.1 结构尺寸型钢——轧制翼缘型钢,至少有一横断面大于等于3in.(75mm)。
3.1.2.2 条型钢——轧制翼缘型钢,最大横截面尺寸小于3in.(75mm)。
3.1.2.3 “W”型钢——双对称、宽翼缘型钢,内翼缘表面大体上平行。
3.1.2.4 “HP”型钢——宽翼缘型钢,通常用于重梁,其翼缘和腹板的公称厚度相同,高度和宽度基本相同。
3.1.2.5 “S”型钢——双对称梁型钢,内缘表面约有162/3%的斜度。
3.1.2.6 “M”型钢——双对称型钢,不属于“W”,“S”,“HP”型钢。
3.1.2.7 “C”型钢——槽钢,内翼缘表面有约162/3%的斜度。
3.1.2.8 “MC”型钢——槽钢,不属于“C”型钢。
3.1.2.9 “L”型钢——等边和不等边角钢。
3.1.3 钢板桩——由可以联锁的轧制型钢组成,各个轧制型钢的边与边相套时形成连续的墙。
3.1.4 棒材——各种尺寸的圆钢、方钢、和六角钢;规定厚度大于等于13/64in.(0.203in.)(大于5mm)、规定宽度不大于6in.(150mm)的扁钢;以及规定厚度大于等于0.230in.(大于6mm)、规定宽度大于等于6~8in.(150mm~200mm)的角钢。
3.1.5 特例——当涉及使用范围时,例如尺寸允许偏差表中厚度范围,仅用来排除该范围中的较大值。因而范围从60~72in.(1500mm~1800mm)就包括60in.(1500mm)而不包括72in.(1800mm)。
3.1.6 沸腾钢——含有足够的氧,在钢锭凝固过程中不断地析出一氧化碳,而金属边缘形成无空隙表面。
3.1.7 半镇静钢——不完全脱氧钢,含有足够的氧,在凝固补缩过程中形成足够的一氧化碳。
3.1.8 压盖钢——用早期的压盖操作限制其沸腾反应的沸腾钢。可在瓶口锭模顶部用重的金属进行机械封顶,或在开口锭模顶部钢液上面加入铝或硅铁进行化学封顶。
3.1.9 镇静钢——脱氧钢,用加入强脱氧剂或真空处理的方法以减少氧含量到一定程度,以便在凝固过程中不出现碳和氧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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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从汽车制造工业组织获取。地址:26200 Lahser Road,Suite 200, Southhfield, MI 48034。
3.1.10 轧制边——水平精轧辊轧制出来的正常边。轧制边无确定的外形,轧制边钢板有两个轧制边和两个切边。
3.1.11 万能轧制边——水平与垂直精轧辊之间轧制出来的正常边。万能轧钢板(有时称为UM钢板)有两个万能轧制边和两个切边。
3.1.12 剪切边——剪切而产生的正常边。剪切边钢板在所有边上进行剪切。
3.1.13 气割边——气体火焰切割形成的边。
3.1.14 特殊切割边——通常是经特殊处理气体火焰切割而产生的边。如预热、切割后热处理、或两种处理都进行,以便消除应力、避免热裂和降低切割边的硬度。在特殊情况下,特殊切割边也可以用来表示机械加工的边。
3.1.15 异形钢板——当用以说明钢板的形状时,指的是除矩形、圆形和半圆形以外的钢板。异形钢板可以倒圆或带四个或更多的直边供货。
3.1.16 正火——一种热处理过程,即钢板被重新加热到临界温度以上的一个均匀温度,然后在空气中冷却到转变温度范围以下。
3.1.17 轧制钢板—— 在与试验位置和数量有关的地方使用本术语时,指的是从板坯轧制出来的或直接从钢锭轧制出来的单张钢板,而不是指钢板的状态。
3.1.18 细化晶粒操作——是用来生产能符合细的奥氏体晶粒尺寸要求的镇静钢的炼钢操作。
3.1.18.1 详述——以上操作通常是由生产厂确立的加入一个或多个足够数量的奥氏体晶粒细化元素,奥氏体晶粒细化元素包括铝、铌、钛和钒,但不局限于这些元素。
3.1.19 结构产品—热轧钢板、型钢钢板桩或钢棒。
3.1.20 钢卷—加工成最终结构产品的成卷供货的热轧钢材。
3.1.21 生产厂—直接将钢坯、钢锭等热轧称结构钢材或结构钢卷的组织;从轧制态的产品生产的结构钢材,该组织负责该结构产品的精轧操作。
3.1.21.1 详述—这样的精轧工艺包括平整或矫直、热加工或冷加工、焊接、切定尺、试验、检查、热处理、包装、标志、装运和质量证明书等。
3.1.22 加工厂—负责将钢卷加工成最终结构产品的组织。这样的加工包括开卷、热加工或冷加工、焊接、切定尺、试验、检查、热处理、包装、标志、装运和质量证明书等。
3.1.22.1 详述—加工工艺不需要该组织完成钢卷的热轧。如果该组织可以完成热轧的工艺,那么该组织就应称为生产厂。如果热轧和加工包括多家组织,那么完成热轧工艺的称为生产厂,完成其他工艺的称为加工厂。
订货资料
4.1 订货合同中应包括如下资料,以适当说明所需要的材料:
4.1.1 ASTM标准号(见1.1)和发布年代号,
4.1.2 材料名称(钢板、型钢、棒材或钢板桩),
4.1.3 型钢代号或尺寸、厚度、直径,
4.1.4 钢级、分类和形式代号(如可能),
4.1.5 状态(见第6章)(非轧制材料),
4.1.6 质量(重量[质量]或件数),
4.1.7 长度,
4.1.8 如可能,要将板卷中的建筑材和板材中的异形剪切钢板排除在外(见5.3条和附录X1),
4.1.9 热处理要求(如需要)(见6.2和6.3),
4.1.10 奥氏体细化晶粒试验(见8.3.2),
4.1.11 力学性能试验报告要求(如需要)(见第14章)
4.1.12 特殊的包装、标志、装运要求(如需要)(见第9章),
4.1.13 补充要求(如果需要),包括附加要求中的附加内容,
4.1.14 最终用途(如果有特殊的最终用途要求)(见18.1、11.3.4表22或表A1.22,及表24或表A1.24),
4.1.15 特殊要求(如需要)(见1.10),
4.1.16 补焊要求(如需要)(见9.5),
5. 材料和制造
5.1 钢应用平炉、碱性氧气转炉或电弧炉冶炼,尽可能增加钢包冶炼炉(LMF)精炼或采真空电弧重熔(VAR)或电渣重熔(ESR)二次精炼。
5.2 钢可以是连铸或模铸。
5.2.1 连铸:
5.2.1.1 当相同标称的化学成分的炉次是在一次中顺次连铸,炉次号可以保持不变,直到铸件中所有钢出自下一炉次为止。
5.2.1.2 当两个顺次连铸炉次有不同的公称化学成分范围,生产厂应该用一种能够确实区分牌号的方法把过渡钢材取出。
5.3 结构钢产品应由轧制态的钢材或板卷加工而成。
5.4 当一炉钢的一部分轧制成结构产品,其余部分轧制成钢卷的时候,每一部分都应单独进
5.5 用带卷生产的钢板不应有焊接接缝,除非经需方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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