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巷道支护用热轧U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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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矿山巷道支护用热轧U型钢
GB 4 697—91
代替GB 4697—8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巷道支护用热轧U型钢的尺寸、外形、重量、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矿山巷道支架用的热轧u型钢。
2引用标准
GB 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1591低合金结构钢
GB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2975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6397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尺寸、外形、重量
3.1尺寸及允许偏差
3.1.1 型钢的截面尺寸应符合图1、图2、图3和表l的规定。
3.1.4 长度及允许偏差
3.1.4.1 型钢的通常长度为5-12m
3.1.4.2 型钢按定尺或倍尺交货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其定尺长度允许偏差
长度≤8m 为 40mm
>8m 为 80mm
3.2 外形
3.2.1 型钢每米弯曲度不得大于4mm,总弯曲度不行大于总长度的0.4%
3.2.2 型钢不得有显著扭转
3.3 交货重量
型钢按实际重量交货,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钢的密度为7.85 g/cm3各型号的理论重量列于表2。
4技术要求
4.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4.1.1 型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的规定。
4.1.2钢中Cr、Ni、Cu的残余含量应各不大于0.30%。如供方能保证,可不作分析。
4.1.3经供需双方协议,除表4规定的牌号外,亦可用其他牌号生产。
4.1.4 成品钢材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22的规定。
4.2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平炉或电炉冶炼。除非需方有特殊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冶炼方法一般由供方决定。
4.3交货状态
型钢以热轧状态交货。
4.4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钢材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4.5表面质量
型钢表面不得有裂纹、夹杂,型钢不得有分层。但允许有局部发纹和深度不超过O.8 mm的折叠、疤、凹坑、麻点、划痕及高度不超过1.0 mm的凸块。钢材表面缺陷允许清理,但不得横向清理,清理处圆滑无棱角,清理宽度应不小于清理深度的五倍。清理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不得超过钢材允许的负差。
5试验方法
子力学每批钢材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钢材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和验收。
6.2组批规则
钢材的组批规则应符合GB 1591的规定。
6.3取样部位
6.3.1型钢的取样部位应符合图4和表6的规定。
6.3.2型钢的高度和外窗口宽度在距端部不小于750 mm处测量。
6.4复验规则
钢材的复验规则应符合GB 2101的规定。
7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型钢的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101的规定。其中包装应符合II类包装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归口。
本标准由唐山钢铁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怀武。
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1—1 2—1 3批准 1 9 9 2—1 0—0 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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