凿 岩 钎 杆 用 中 空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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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凿 岩 钎 杆 用 中 空 钢
GB/T 1 3 0 1—9 4
代替GB 130l一87
本标准等效采用ISO722《凿岩——钎杆用六角形和圆形中空钢钢材》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凿岩钎杆用六角形和圆形中空钢的分类及代号、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凿岩钎杆用六角形和圆形中空钢材。
2引用标准
GB 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4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
GB 230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
GB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3分类及代号
3.1钢材按外形分为六角形中空钢和圆形中空钢。
3.2规格、代号见表1。
4.1.2根据需方要求,并经双方协议,可供表2尺寸之间的其他尺寸钢材,其允许偏差按相邻大尺寸的允许偏差计算。
4.2 长度
4.2.1 通常长度
钢材的通常长度为1.5~6 m。
4.2.2定、倍尺长度
4.2.2.1 根据需方要求,钢材可按定尺或倍尺长度交货,所需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总长度的允许偏差为 40 mm。按倍尺交货时,每倍尺应留有5~10 mm的切口余量。
4.3外形
4.3.1 六角形钢材的同一截面上任意两个对边距离之差,不得大于对边尺寸的公差。
4.3.2 圆形钢材的不圆度不大于外径尺寸公差的0.7倍。
4.3.3 弯曲度
钢材每米弯曲度不大于4 mm,总弯曲度不大于总长度的0.4%。
4.3.4六角形钢材顶角圆弧半径,仅供参考,不作交货依据。
4.3.5钢材不得有显著的扭转。
4.3.6钢材的两端应剪切平整。
4.4钢材按实际重量交货。经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定、倍尺钢材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5技术要求
5.1牌号及化学成分
5.1.1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3的规定。
5.1.2钢材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22标准中表2的规定。
5.1.3根据需方要求,并经供需双方协议,可采用其他牌号,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交货状态
钢材以不热处理或热处理状态交货,要求热处理状态交货的应在合同中注明。
5.3钢材试样淬火后的硬度应符合表4的规定。
5.4脱碳层
钢材每边的总脱碳层(铁素体 过渡层)深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
5.5表面质量
钢材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夹杂、折迭缺陷。表面上的局部缺陷应予清除,清除深度从公称尺寸算起应不大于该尺寸的公差;深度小于尺寸公差之半的个别划痕、压痕、麻点可不清除。
6试验方法
钢材的试验方法应符合表6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 钢材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7.2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炉号、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或同一热处理炉次)的钢材组成。
8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8.1 钢材应成捆交货。按通常长度交货的钢材同捆长度差不大于1 m,并一端平齐。
8.2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除本标准规定外,其余应符合GB 2101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信息标准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贵阳钢厂、北京钢铁研究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康若、韩阳、李永泉。
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4—0 6—1 3批准 1 9 9 5—0 1一O 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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