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车轴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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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俄罗斯国家标准ΓOCT4728—1996《1
本标准此次修订,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的名称更改为《铁路机车、车辆车轴用钢》。
——增加了方钢
——增加了JZ50、LZ50两个牌号。降低了化学成分中的磷、硫含量,增加了对钢中酸溶铝的要求。
——增加了压缩比的规定、晶粒度级别的要求,规定了车轴用钢采用真空脱气处理或缓冷并调整了非金属夹杂物级别。
——增加了附录A。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068—1985《铁路机车、车辆用车轴钢坯》。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冶金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徐源、佟长福、聂才功、刘鸿勋、何清志。
本标准1985年4月首次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铁路机车、车辆车轴用钢 代替GB 5068—198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机车、车辆车轴用钢的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铁路机车、车辆车轴用优质碳素结构钢方钢、圆钢(以下简称钢材)。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2—19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一1997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还原型硅钼酸盐光度法测定酸溶硅含量
GB/T 223.12—1 9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碳酸钠分离一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9—1989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新亚铜灵一三氯甲烷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4—1994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萃取分离一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测定镍量
GB/T 223.62—198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乙酸丁酯萃取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1988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3.67—1989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还原蒸馏一次甲基蓝光度法测定硫量
GB/T 223.69—1997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管式炉内燃烧后气体容量法测定碳含量
GB/T 226—1991 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检验法
GB/T 228—1987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T 229—1994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T 1979—1980结构钢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GB/T2101—1989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6397—1986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GB/T 10561—1989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评定方法
YB/T 5148—1993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3 分类、代号
3.1 分类
钢材按用途分为铁路机车车轴与车辆车轴用钢(包括煤水车)两类。
3.2代号
机车车轴用钢材代号:JZ(JZ为机车车轴的汉语拼音字头);
车辆车轴用钢材代号:LZ(LZ为车辆车轴的汉语拼音字头)。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尺寸及允许偏差
4.1.1方钢的截面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圆钢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4.1.3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规格的车轴用钢。
4.1.4钢材的定尺或倍尺长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其定尺长度或倍尺总长度的允许偏差为十800 mm。
4.2外形
4.2.1方钢截面的角部应成圆弧形,其圆角半径r为公称边长的O.1~0.2倍。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圆角半径的车轴用方钢。
4.2.2方钢表面的凸凹度:截面尺寸小于
4.2.3圆钢的不圆度:直径小于
4.2.4剪切时,方钢端部的压扁值应不大于方钢截面边长的25%。
4.3重量
4.3.1 钢材应按实际重量或理论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重量按下式计算:
方钢: G=O.981×10-9×(25 L)a2ρ;
圆钢: G=πR2×10-9×(25 L)ρ
式中:G——每支车轴用钢的重量,kg;
ρ——钢的密度,7
a——方钢截面公称边长,mm;
L——定尺长度(或倍尺总长度),或非定尺长度减
R——圆钢的半径,mm;
π—圆周率,3.14;
0.981——考虑方钢的圆角半径和换算得出的系数。
4.3.2钢材的理论重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5技术要求
5.1 化学成分
5.1.1 车轴用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4的规定。
5.1.2钢中酸溶铝Als,含量应不小于0.015%。
5.1.3车轴用钢材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5.1.4经供需双方协议,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其他牌号和化学成分的车轴用钢。
5.2冶炼方法
5.2.1车轴用钢应由转炉、电炉冶炼。
5.2.2车轴用钢应采用真空脱气处理,钢液氢含量应不大于2.5×10-6;氧含量应不大于30×10-6。未经真空处理的车轴用钢须进行缓冷。

5.3交货状态
钢材以热轧状态交货。

5.4力学性能
用经正火处理的样坯制成的试样测出钢材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和表6的规定。
5.5低倍组织
5.5.1 钢材的横向酸浸低倍试片上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残余缩孔、白点、分层、裂纹、气泡和夹杂。皮下夹杂和皮下气泡深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5.5.2钢材酸浸低倍组织级别应符合表8的规定。
5.6非金属夹杂物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检验按GB/T 10561—1989中A法和JK标准评级图评定。其检验应符合下面规定:
按GB/T 10561评定夹杂物时,以A类或C类夹杂物(粗系或细系)的评定结果作“硫化物”的检验结果,并按其中较严重者判定;以B类夹杂物的评定结果(粗系或细系)作为“氧化物”的检验结果,并按其中较严重者判定。
对于出现于同一视场的A类和C类夹杂物,应合并评定,并以占优势的夹杂物选择相应的评级图片。对于出现同一视场的B类夹杂物及大小与B类相似的D类夹杂物也应合并评定,并以B类夹杂物报出。
当视场中的夹杂物尺寸介于粗大和细小两系列之间时,按其最接近的系列评定。
钢中非金属夹杂物的检验结果应符合下面规定:
车轴用钢的A类或C类非金属夹杂物应不大于3.0级,B类非金属夹杂物应不大于2.5级。
5.7晶粒度’
JZ50、LZ50钢正火试块的晶粒度应不小于5.O级。
5.8表面质量
5.8.1 钢材的端面不应有缩孔、夹杂和分层。
5.8.2钢材的表面不应有结疤、夹杂、折叠、气泡条纹和裂纹,如有上述缺陷应清除。深度不大于
5.8.3钢材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清理时要沿钢材的长度方向进行,其边缘应平滑过渡;清理的宽深比应不小于6:1。清理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应符合表9的规定;
b)
c)清理深度大于最小截面尺寸达

5.9轧制压缩比
钢材的轧制压缩比应不小于6:1。
5.10特殊要求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可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6试验方法
每批钢材的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

7检验规则
7.1检查与验收
钢材的检查与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7.2组批规则
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材组成。
8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8.1.1 所有相当钢锭头部的钢材的端面,必须清楚地打上“A”字。一个钢锭轧制两根以上钢材时,在所有相当钢锭头部的第二支钢材的端面上打上“B”字。
8.1.2在每根钢材的端面上,标明钢的牌号、炉(罐)号和A、B段号。
8.2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101的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11—23批准 2000一08—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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