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续 铸 钢 板 坯
浏览:次|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前 言
本标准是对YB/T 2012—1983《连续铸钢板坯》和YB/T 168—2000《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钢连铸板坯》进行修订,并将两标准合并。
本标准代替YB/T 2012—1983《连续铸钢板坯》和YB/T 168—2000《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钢连铸板坯》。
本标准与YB/T 2012—1983和YB/T 168—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中钢的分类按照GB/T 13304—1991;
——增加第3章“订货内容”;
——对横截面脱方、镰刀弯、不平度、鼓肚、切斜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
——增加对重量的规定;
——取消对炉号划分的规定;
——对浇注的规定作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太原钢铁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柳泽燕、李玉光、张炳成、王丽萍、杨新亮、冯超、刘宝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B/T 168—2000、YB/T 2012—1983。
连 续 铸 钢 板 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连续铸钢板坯(以下简称连铸板坯)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贮存、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按GB/T 13304--1991中第二部分分类的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连续铸钢板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6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方法
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4236钢的硫印检验方法
GB/T 13304--1991 钢分类
YB/T 4003连铸钢板坯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连铸板坯continuous casting slabs
连铸板坯为横截面两相对边长度相等,四内角均为90о长边长度大于短边2.5倍的铸坯。
4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交货重量(理论重量或实际重量);
e) 尺寸;
f) 特殊要求。
5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 连铸板坯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根据需方要求,连铸板坯可按定尺或非定尺交货,长度的具体尺寸由供需双方协商,定尺长度允许偏差 80 mm。
5.1.3经供需双方协商,连铸板坯尺寸的正负偏差可在公差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
5.2外形
连铸板坯的外形应符合表2的规定。
5.3重量
连铸板坯应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6技术要求
6.1化学成分
6.1.1连铸板坯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2连铸板坯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6.2浇注连铸板坯浇注时应由同一牌号钢水浇注。如不同牌号混浇时,对中间坯应根据实际成分进行判定。
6.3连铸板坯头尾切除量
新开浇的连铸板坯头部和浇注末期的尾部应有足够的切除长度,以保证连铸板坯没有缩孔。
6.4低倍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优质非合金钢、特殊质量非合金钢和合金钢浇注时每一个浇次可取连铸板坯样做硫印或酸浸检验。优质非合金钢、电工用磁性钢按YB/T 4003的规定进行评级;不锈钢、耐热钢及合金钢的检验,要求注明缺陷的种类、尺寸、外形及数量,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
6.5表面质量
6.5.1 连铸板坯表面不得有目视可见的重接、重叠、翻皮、结疤、夹杂、深度或高度大于3 mm的划痕、压痕、擦伤、气孔、冷溅、皱纹、凸块、凹坑和深度大于2 mm的裂纹。不得有高度大于5 mm的火焰切割瘤。
6.5.2连铸板坯横截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缩孔、皮下气泡、裂纹。
6.5.3连铸板坯表面如存在上述缺陷,应沿轧制方向清除,清除处应圆滑无棱角。清除宽度不得小于深度的6倍,长度不得小于深度的10倍。表面清除的深度,单面不得大于连铸板坯厚度的10%,两相对面清除深度之和不得大于厚度的15%。清除深度自实际尺寸算起。
6.5.4如果清除深度大于厚度的4%,而清除处又不在连铸板坯宽度方向的中部1/3内时,可在连铸板坯同一面上与长度方向的中心轴线对称位置修磨相应的面积和深度。
6.5.5经供需双方协商,连铸板坯表面质量要求可在适当范围内调整。
7 试验方法
连铸板坯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8.1检查和验收
连铸板坯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进行复验。
8.2组批规则
连铸板坯应按批验收,每批由同炉罐号、同一截面尺寸组成。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允许同牌号组批,但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
8.3 尺寸测量
8.3.1 厚度:应在离开端面200~300 mm处避开圆角测量(两端平均厚度)。
8.3.2宽度:应在连铸板坯长度的中部测量。
8.3.3长度:应沿宽面的中心线测量。
8.3.4供需双方如对板坯最小尺寸有争议时,宽度、长度可以最小尺寸位置为测量部位。
8.4连铸板坯的复验按GB/T 247规定执行。
9 运输、贮存、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9.1需方对运输、贮存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9.2每块连铸板坯应在端部或靠近端部侧面标明牌号、炉号等。
9.3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T 247的规定。
- 上一篇:连 铸 圆 管 坯 下一篇: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 [腾讯]
- 关键字:无

加入收藏
首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