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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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10—91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 代替GB 710—88
Hot—rolled quality carbon structural steel sheets and strips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和钢带的分类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航空工业以及其他部门使用的厚度不大于
2 引用标准
GB 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4钢的脱碳层深度测定法
GB 228金属拉力试验法
GB 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247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 709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 2975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4156金属杯突试验方法(厚度0.2~
GB 6394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方法
GB 6397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GB/T 13299钢的显微组织评定方法
3 分类、代号
3.1 钢板和钢带按表面质量分为二组:
较高级的精整表面 I
普通级的精整表面 Ⅱ
3.2 钢板和钢带按拉延级别分为三级:
最深拉延级 Z
深拉延级 S
普通拉延级 P
4 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
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 709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
沸腾钢:
镇静钢:08、08 Al、10、15、20、25、30、35、40、45、50。
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其他牌号。
5.1.2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 699的规定。08 Al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08钢的要求,含酸溶铝量为0.015%~0.065%,碳、锰含量下限不限,含硅量不大于0.03%。
5.1.3 钢板和钢带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22的规定。
5.2 交货状态
5.2.1 钢板和钢带应在热处理(退火、正火、正火后回火、高温回火)状态下供应,如有特殊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钢板和钢带的热处理方法可在合同中注明。
5.2.2 钢带和由钢带剪切的钢板,在各项性能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条件下,可不经热处理交货。
5.2.3 普通拉延级的钢板和钢带允许不经热处理交货,当需方要求时才进行热处理。
5.2.4 钢板和钢带可不经酸洗交货。如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经酸洗交货。
5.3 力学性能
5.3.1 钢板和钢带交货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厚度小于
正火状态下供应的钢板和钢带,其他要求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抗拉强度允许比表1规定的上限提高50 MPa。
5.3.2 对25、30、35、40、45和50号钢的钢板和钢带,退火呈球状珠光体时,抗拉强度应按表2的规定交货,但伸长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在需方同意的情况下,抗拉强度允许比表2上限的规定提高50 MPa。

5.4 工艺性能
5.4.1 冷弯试验
最深拉延级别全部钢号及深拉延级的
5.4.2 杯突试验
交货状态的钢板和钢带进行杯突试验时,每个测量点的杯突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中间厚度的钢板和钢带,其杯突试验值按表3接近的小尺寸厚度钢板和钢带的冲压深度数值规定。

5.5 金相组织
5.5.1 晶粒度
厚度大于0.

5.5.2 游离渗碳体
5.5.3 带状组织
钢板和钢带的带状组织按GB/T 13299第二评级图评级,
5.5.4 脱碳层
根据需方要求,35、40、45和50号钢的钢板和钢带应检查表面脱碳层、全脱碳层(铁素体)深度(从实际尺寸算起),一面不得大于钢板和钢带实际厚度的2.5%,两面不得大于4%。
5.6 表面质量
5.6.1 钢板和钢带表面不得有气泡、裂纹、结疤和夹杂,钢板和钢带不得有分层。
5.6.2 钢板表面上的局部缺陷应用修磨方法消除,但不得使钢板厚度小于最小允许厚度。
5.6.3 钢板和钢带的表面质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但允许有的缺陷深度不应超过钢板和钢带的最小厚度。

5.6.4 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钢带总长度的10%。
6 试验方法
6.1 钢板和钢带的表面质量用肉眼检查。
6.2 每批钢板和钢带的试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表6的规定。表6序号2~8试验项目的取样数量是指一张(卷)试验用钢板(卷)的取样数量。

6.3 检验用试样应距钢板边缘不小于
7 检验规则
7.1 钢板和钢带应按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厚度、同一拉延级别、同一表面组别、同一炉次或在连续炉中为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和钢带组成。
7.2 成垛退火的钢板由一垛的上下部位各取一张;成卷退火的钢带,由退火炉中上层的卷和下层的卷或两端的卷的头部或尾部切取试样。
7.3 试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按GB 247的规定。标志和证明书还应注明表面组别、拉延级别。
8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47的规定。标志和证明书还应注明表面组别、拉延级别。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归口。
本标准由鞍山钢铁公司、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惠范、黄东、董文英。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11—06批准 1992—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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