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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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薄钢板及钢带 GB 912—89 代替GB 912—8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尺寸,外形,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厚度不大于4 mm的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钢板及钢带。
2 引用标准 .
GB 222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228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 247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700碳素结构钢
GB 709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 159l低合金结构钢
GB 2975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 6397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GB 7091~J规定。
4技术要求
4.1 牌号和化学成分
4.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 700或GB 1591的规定。
4.1.2钢板和钢带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22的规定。
4.2交货状态
钢板和钢带以退火状态交货。经供需双方协议,亦可以其他热处理状态交货,此时力学性能由供芾双方协议规定。
热连轧钢板和钢带在保证力学性能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可不经退火交货。
4.3 力学性能
4.3.1 厚度为2~4 mm的钢板和钢带的抗拉强度和伸长率应符合GB 700或GB 1591的规定。但伸长.率允许与GB 700或GB 1591的规定有表1的降低值(绝对值)。
4.3.2根据需方要求,钢板和钢带的屈服点可按GB 700或GB 1591规定.
4.4 工艺性能
4.4.1 各类钢板和钢带均应做180。弯曲试验,试样弯芯直径应符合GB 700和GB 1591的规定。试样弯曲处的外面和侧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断裂或起层。 。
4.4.2经需方要求,对冷冲压用低合金钢或Q 235碳素结构钢,可做弯芯直径d等于试样厚
度a的弯曲试验.
4.5 表面质量
4.5.1钢板和钢带的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钢板和钢带不得有分
层。
4.5.2钢板和钢带的表面允许苦深度和高度不大于厚度公差之半的折印、麻点、划伤、小
拉痕、压痕以及氧化铁皮脱落所造成的表面粗糙等局部缺陷。
对表面的薄层氧化铁皮、轻微铁锈和残余涂料、污迹等不影响表面检查的局部缺陷亦允许存在。
4.5.3钢板和钢带表面的局部缺陷.允许用修磨方法清除,但清除深度不得大于钢板和钢带厚度公差
4.5.4钢带允许带缺陷交货,但缺陷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8%。
5试验方法
5.1 每批钢板和钢带的试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5.5.1 钢板厚度小于0.5 mm,拉伸试验采用GB 6397中试样P6。
5.2 由不同炉罐号组批的钢板和钢带,每批应各取两个拉伸和弯曲用试样,且两个试样应从不同张钢板或不同钢带上切取。
6检验规则
6.1 钢板和钢带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尺寸和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和
钢带组成。其重量不得大于60 t。 ’
用公称容量不大于30 t的炼钢炉或连铸坯轧制的钢埋,由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应
符合GB 700和GB 1591的有关规定。每批重量不得大于T-45 t。
6.2钢板的复验应按GB 247规定进行。
7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钢板和钢带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47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提出。
本标准由本溪钢铁公司、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佐忠、唐一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 9 8 9—0 2—1 6批准 1 9 9 0—0 1—0 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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