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压型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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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用压型钢板 GB/T 1275 5-9 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压型钢板的产品型号、截面形状尺寸、标记、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包装、标志和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在连续辊式冷弯成型机组上生产的建筑用压型钢板。
2引用标准
GB 247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3术语及代号
3.1术语
建筑用压型钢板(简称压型钢板):薄钢板经辊压冷弯,其截面成V形、u形、梯形或类似这几种形状波形,在建筑上用作屋面板、楼板、墙板及装饰板,也可被选为其他用途的钢板。
3.2代号
压型钢板YX;
波高H;
波距S;
板厚t;
有效覆盖宽度B。
4. 1.2建筑用压型钢板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表1中带*号的型号除外):
4 . 1.2.1波距的模数为:50,100,150,200,250,300。
4 . 1.2.2有效覆盖宽度的尺寸系列为:300,450.600,750,900,l 000。
4 . 1.5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供应表1以外截面尺寸的压型钢板。
4 . 1.4压型钢板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4 . 2长度及允许偏差
4.2.1 工厂生产的压型钢板按需方指定的定尺长度供货,定尺长度范围为1.5~12 m。
4.2.2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按本标准中4.2.1条所规定的定尺长度范围以外的压型讳板以及板端切成使用要求的角度的压型钢板。
4.2.5工地生产(或加工)的压型钢板可按需方指定长度以及板端切成使用要求的角度供货。
4.2.4工地生产的压型钢板的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4.2.5工地生产(或加工)的压型钢板的长度偏差可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4.3外形
4.3.1 镰刀弯
压型钢板的镰刀弯不得大于表4中的规定。
4.3.2不平度
压型钢板的平直部分和搭接边的不平度每米不应大于1.5 mm。
4.3.3工地生产的压型钢板的切斜在总宽度上应不大于3 mm,且应保证板长符合长度允许偏差的规定。
4.3.4工地生产(加工)的压型钢板的切斜,可按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4.4压型钢板按实际重量或理论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钢的密度以7.85 kg/dm3计算。
4.5标记示例
用牌号为275一PT—z,厚度为1.2 mm的热镀锌钢带制成的,长度为6 000 mm的Yx 28一150—900(IV)
压型钢板,其标记为:
5技术要求
5.1原板材及牌号
压型钢板的原板材可以使用冷轧板、镀锌板、彩色涂层板等不同类别的薄钢板,应在合同中注明用原板牌号,如需方未指定时,由供方选择,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中的规定。
5.2表面质量
压型钢板因成型所造成的表面缺陷,其深度(高度)不得超过原板材标准所规定的厚度公差之半允许有用1 0倍放大镜所观察到的裂纹存在。用镀锌钢板及彩色涂层钢板制成的压型钢板不得有镀涂层脱落以及影响使用性能的擦伤。
6试验方法
6.1 压型钢板的表面质量应用肉眼和10倍放大镜检查。
6.2截面尺寸应用钢尺和卡尺测量。对于不使用固定支架的压型钢板,应在距端面不小于500 mm处进行;对于使用固定支架的压型钢板,测量波高时,应使上翼缘保持水平且波距调整到规定尺寸。
6.5长度用钢卷尺测量。
6.4测量镰刀弯时,应将压型钢板置于水平地面上,将拉紧的线的两端靠在压型钢板的凹侧边各距板两端0.5 m处,测量该线到凹侧边的最大距离,如图2所示。
6.5切斜的测量方法如图3所示。
7检验规则
压型钢板应按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原板材牌号、同一规格的压型钢板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50 t。
8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8.1包装
8.1.1
压型钢板应成叠用垫木、铁皮包装捆扎,每捆包装重量不得大于l 0 0。包装高度应不超过680 mm,长度不大于12.5 m。
8.1.2包装用垫木应参照GB 247标准中附录A的有关规定。
8.1.5压型钢板长度不大于3 m者捆扎不得少于2道;长度为3~6 m者捆扎不得少于3道;长度大于6 m者捆扎不得少于4道。捆扎时需用木板垫隔,不得损伤压型钢板。
8.1.4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可进行精包装,其包装方法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8.2标志
8.2.1 成叠包装捆扎的压型钢板,每捆应在侧面挂有2个标志,每捆最上面一张板上应喷涂(或粘贴)标志。
8.2.2标志上应注明标准号、供方名称或厂标、原板材牌号、厚度、产品型号、批号、长度、张数、重量及捆号。
8.5质量证明书
每批交货的压型钢板必须附有证明该批压型钢板符合标准要求及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供方名称(或厂标);
c. 需方名称;
d. 合同号、批号;
e. 规格(产品型号、厚度、长度)及颜色(指彩涂板);
f. 原板材标准号及牌号;
g. 重量、捆数及每捆的张数;
h. 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i. 发货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宝山钢铁总厂、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友良、谈坡薇。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 179—63《屋面薄钢板技术条件》作废。
国家技术监督局19 9 1-0 3-2 6批准 1 9 9 1-1 1—0 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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