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227-84 不锈钢热轧等边角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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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不锈钢热轧等边角钢(以下简称角钢)。
1类别和牌号
角钢按组织特征分为两类,共8个牌号。类别和牌号按表l所列。
2尺寸、外形、重量
2.1角钢的标准尺寸按表2规定。
2.2角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2.3角钢长度
2.3.1 角钢的标准长度规定为4.0m;5.0m注;6.0m。
注:设计时尽可能不用此尺寸。
2.6.1 角钢的重量原则按理论重量计算,以kg表示。
2.6.2角钢重量计算方法按表2规定。
2.6.3按表2规定计算得到角钢标准截面尺寸,其相应的截面面积和理论重量见表4。
3技术要求
3.1 化学成分
3.1.1 钢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按表5和表6的规定。
3.1.2 当进行成品分析时(需方检验或供方根据需方要求检验时),其允许偏差值应符合GB 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中表3的规定。对于表3中不适用的元素或化学成分规定范围,则由供需双方协议规定。
3.2交货状态
3.2.1 热轧后的角钢应按表7和表8进行热处理,作适当矫直,然后进行酸洗或类似的处理。
3.2.1.1 经需方同意,角钢可不进行热处理。
3.2.1.2根据需方要求,也可省去酸洗等工序。
3.3力学性能
经热处理的角钢力学性能应符合3.3.1~3.3.2的规定。但对于钢的屈服强度,仅当需方要求时(在合同中注明)才测定。对于几种硬度试验,可根据角钢的不同尺寸和状态按其中一种方法检验。
3.3.1 经固溶处理的奥氏体型角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9规定。
对不经同溶处理的奥氏体型角钢,取试样毛坯在表7所规定的温度范围内的适当温度进行固溶处理,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9规定。
3.3.2 经退火处理的铁素体型角钢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对不经退火处理的铁素体型角钢取试样毛坯,在表8规定的温度范围内的适当温度进行退火处理,其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0的规定。
3.4晶间腐蚀
3.4.1 角钢按3.4.1.1~3.4.1.6规定的方法进行晶间腐蚀试验。所适用的品间腐蚀试验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中注明)。
3.4.1.1 10%草酸浸蚀试验。试验后的浸蚀组织(未通过的组织)按表11判别。
3.4.1.2 硫酸一硫酸铁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减谴应符合表12规定。
3.4.1.3 65%硝酸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减昔应符合表13规定。
3.4.1.4 硝酸一氢氟酸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度比应符合表14规定。
3.4.1.5 硫酸一硝酸铜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试验后的弯曲面状态应符合衷15规定。
3.4.2 根据需方要求(在合同巾注明),角钢可进行5%硫酸腐蚀试验。适用的牌号及其腐蚀减量应符合表16规定。


3.5表面质量
钢棒表面不得存在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如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时,钢厂可用砂轮等工具清除缺陷,但修整过的角钢截面尺寸必须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并且修整部分表面与原来轧制面的连接处应光滑。
4 试验方法
4.1分析试验的一般要求按GB 1467--78《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总则及一般规定)),分析试样的采取按GB 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规定进行。
试样分析按下列标准规定进行。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中的GB 223.1~223.6,GB 223.8~223.24-82;YB 35(12)-78《钢铁巾钔量的测定》;Y B 35(13)-78《钢铁中铌量的测定》;Y B 35(22)-78《钢铁中氮量的测定》。以上标准未规定的方法,由供需双方确定。
4.2力学试验
4.2.1力学试样采取方法按GB 2975-82《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4.2.2拉力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2.2试验方法按GB 228—76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标准。
4.2.3冲击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3.1试样按GB 229—84《金属常温冲击韧性试验法》规定的U型标准试样制备。
4.2.3.2试验方法按GB 229—84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2℃为标准。
4.2.4硬度试验按下述规定进行。
4.2.4.1试样用拉力试样的一部分。
4.2.4.2试验方法按下列标准规定,但试验温度以20±5℃为准。
GB 230—83《金属洛氏硬度试验方法》;GB 231—84《金属布氏硬度试验方法》;GB 4340—84<金属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5检验规则
5.1除以下规定外,角钢验收的一般规定按GB 2101—80“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5.2对力学试验和腐蚀试验,从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和同一热处理条件的组批中取一个试验用料,而从每一个试验用料巾取各种试样各一个。
对化学分析试验用试样,从每个牌号、每个炉号中各取一个。
5.3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表面质量要求、外型及尺寸的检验结果,均需符合本标准有关条文或补充协议的规定。但拉力试验、冲击试验和硬度试验,如经需方同意,可以省去一部分或令部试验。
6标志和证明书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按GB 210l一80有关规定。
另外,如按表6~9中·。注”的规定添加表以外的合金元素时,应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所添加的合金元素含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抚顺钢厂、冶金工业部标准化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华洲、滕长岭、蔡连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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