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B 3301-92 焊接H型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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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H型钢、轻型焊接H型钢的型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焊接工艺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物及非标准设备钢结构用的焊接H型钢、轻型焊接H型钢。
本标准规定的规格系列适用于钢结构的柱、梁、桩、衍架等构件。
2 引用标准
GBJ 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700 碳素结构钢
GB 1300 焊接用钢丝
GB 1591 低合金结构钢
GB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 3274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和钢带
GB 5117 碳钢焊条
GB 5118 低合金钢焊条
GB 5293 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
GB 8110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用钢焊丝
GB 1l 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YB(T)10 桥梁用结构钢
3 术语和代号
焊接H型钢的规定符号为HA,“H”代表H型钢,“A”为焊的汉语拼音第二位字母。
焊接H型钢钢桩的规定符号为HGZ,“H”代表H型钢,“G”为钢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Z”为桩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轻型焊接H型钢的规定符号为HAQ,“H”代表H型钢,“A”为焊的汉语拼音第二位字母,“Q”为轻的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尺寸及允许偏差
4.1.1 尺寸
4.1.1.1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截面图及标注符号如图1所示。
4.1.1.2 焊接H型钢的尺寸、截面面积、理论重量及参考数值等应符合表1的规定(焊脚高度K未列入计算)。
4.1.1.3 焊接H型钢钢枇的尺寸、截面面积、理论重量及参考数值等应符合表2的规定。
4.1.1.4 轻型焊接H型钢的尺寸、截面面积、理论重量及参考数值等应符合表3的规定(焊脚高度K未列入计算)。
4.1.2 尺寸允许偏差
4.1.2.1 焊接H型钢、轻型焊接H型钢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和图2的规定。
4.1.2.2 焊缝外形允许偏差
4.1.2.2.1 埋弧焊及手弧焊焊缝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列于表5。
4.1.2.2.2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缝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列于表6。
4.2 长度
4.2.1 通常长度
焊接H型钢的通常长度为6~12m。
轻型焊接H型钢的通常长度为4~12m。
4.2.2 定尺长度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按定尺长度供货(在合同中注明)。
4.3 外形
4.3.1 弯曲度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的总弯曲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4.3.2 扭转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不得有显著扭转。
4.3.3 端部
焊接H型钢端面切斜应符合表8的规定。
4.4 交货重量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应按理论重量交货。
4.5标记示例
用Q235钢生产的HA400×400焊接H型钢的标记为: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及化学成分
制造焊接H型钢、轻型焊接H型钢应采用GB 700中碳素结构钢、GB 1591中16Mn、YB(T)10中的16Mn q等牌号制造。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 原料
制造焊接H型钢的钢板和钢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其表面质量应符合GB 3274的关规定。
5.3 焊接
5.3.1 焊角高度K按0.6t1计,t1为腹板厚度。如设计部门对焊角高度经过计算,则按计算规定。
轻型焊接H型钢的最小焊脚高度规定为4mm,如采用高频焊工艺可不受此限。
5.3.2 焊接H型钢焊缝可用自动埋弧焊、双丝贴角自动埋弧焊、CO2气体保护自动焊以及手工电弧焊焊成;轻型焊接H型钢可用手工电弧焊、CO2气体保护自动焊、自动埋弧焊以及高频焊焊成。焊接应遵守有关技术规定。埋弧焊所用焊接材料应符合GB 1300及GB 5293的规定;CO2焊用焊接材料应符合GB 8110的规定;手工电弧焊用焊条应符合GB 5117及GB 5118的规定。
5.3.3 本标准规定的规格系列的焊接H型钢如用作吊车梁时,其翼缘与腹板连接的焊缝,应根据计算确定,并遵守有关技术规定。
5.3.4 凡用于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的焊接H型钢按设计要求执行。
重级工作制吊车梁的焊接H型钢下翼缘采用贴角焊缝,如有特殊规定才进行焊透。
5.3.5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的焊缝,应作外观检查,不得有裂纹、夹渣、气孔等缺陷,发现以上缺陷应铲除后补焊(个别气孔,其深度小于0.5mm可不铲除)。
5.3.6 钢板对接焊缝及H型钢的角接焊缝的质量检查,可参照GB 11345标准的规定。对接焊缝检验等级为A级,评定等级为Ⅱ级合格。吊车梁上翼缘角焊缝检验等级为A级,评定等级为Ⅱ级合格。
5.3.7 本标准未规定事宜,应按GBJ 205有关规定执行。
5.4 表面质量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的表面质量应符合原材料标准的相应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的检查和验收由制作单位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标准应遵守本标
准4.1.2、4.2、4.3及5.3.5条的有关规定,需焊透的焊缝应符合5.3.6条的规定。
6.2 组批规则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应成批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组成。
6.3 取样数量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应逐根检验。
6.4 复验规则
焊接H型钢和轻型焊接H型钢的复验规则应符合GB 2101的有关规定。
7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7.1 包装按GB2101的有关规定进行。
7.2 H型钢成品应标有制造厂的编号、所使用钢材的牌号及检查员的符号或钢字,以备考查。
7.3 每批型钢由供方附一质量证明书,其中注明:
a.需方名称及合同号;
b.供方名称或商标;
c.型号或尺寸规格;
d.牌号及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
e.焊工号;
f.各项检验结果;
g.重量及件数;
h.检查员印记;
i.本标准号码。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情报标准研究总所归口。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冶金部工业情报标准研究总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萼放、张友权、李和圭、王丽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YB 3301—81《焊接H型钢(试行)》、YB 3302—81《轻型焊接H型钢(试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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