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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个税修订不能只关注起征点 财富公平分配是重点

来源:兰格钢铁|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草案提出了对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进行专项附加扣除,这对中等收入群体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在舆论和公众的热切关注中,个税起征…

 草案提出了对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进行专项附加扣除,这对中等收入群体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

   在舆论和公众的热切关注中,个税起征点终于又一次进行调整,个税法也迎来再一次修订。

   据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等等。

   这一次的个税法修订,毫无疑问,将载入史册。因为,它解决的绝不只是一个起征点问题,而是围绕个税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公平问题。如果能够顺利实施,将对社会财富分配、社会公平正义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

   事实也是,过去的多次修改,或者说调整,主要是围绕起征点而展开,通过上调起征点回应舆论和公众的关切。而每当遇到个税问题时,舆论和公众更多的也只是关注个税的起征点问题,认为只要起征点调整了,问题也就解决了。结果是,起征点再怎么调整,不公平的问题仍然存在,“个税=工薪税”的格局始终没有能够得到改变。因为,很多与公平相关的项目,并没有列入个税的征收或扣除之中,导致广大居民对个税的认同感难以提升。讲到个人所得税,就是向普通劳动者征收。那些真正收入报酬高,来源多,并没有进入到个税征收行列,或者说完全没有依据实际收入上缴个税。在这样的情况下,个税法的修订,就不能只围绕起征点做文章,而应当把思维和眼界放得更宽一点、更远一些。

   首先,此次修订没有忽略直观性效果这一抓手。对个税法进行修订,决不能只关注法理和理论上的需要,只关注政策的完善和制度的健全,更需要在直观效果上给舆论和公众更多的期待和希望。所以,草案提出了把起征点从3500元/月上调到5000元/月。单从金额来看,又将有一大批劳动者受益,甚至一般企业的劳动者,将全部“移”出个税缴纳行列。所以,此次的修订,从直观效果上讲,是一定能够受到绝大多数人支持和欢迎的。

   其二,强化了“扩中”的目标。我们注意到,草案在个税支出的扣除方面,目标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扩中”。为了支持和扶持中等收入群体,草案提出了对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亦即在核算个税起征点基数时,可以把这些项目也一并扣除,这对中等收入群体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需要把握好的是,对有钱人动辄把子女送到国外,且费用极高,显然是不能扣除的,而只能是国内教育。对大病医疗支出,在个税缴纳基数中扣除,也体现了社会正义的特点。

   第三,体现了“控高”的要求。我们注意到,草案在如何核定征收基数方面,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进行了融合,实行综合征税。很显然,这是“控高”手段之一。因为,收入差距除了工资性收入之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等,确实是收入差距较大更为重要的方面,也是高收入水平的体现。如果能够进行合并征收,对于“控高”是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合并征税,如何才能做到合并征税,且避免重复征税。如稿酬,现在,绝大多数媒体都直接代作者缴纳了个税。如果作者在获得稿酬以后,还要纳入到薪酬等方面一起缴纳个税,就会出现重复缴纳现象,对作者是不公平的。

   第四,突出了“提低”的需要。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现行起征点,确实偏低,且扣除项目偏少。实事求是地讲,这样的设计方式,对低收入人群是相当不利的。原本收入水平就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怎么去生活。所以,草案提出了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的修改意见。别小看这一句话,它对于中低收入群体是相当有利的。为什么说个税就是工薪税,原因就在于,吸附于个税起征点上方的劳动者很多,且成为了个税缴纳的主体。如果能够把较低档税率之间的级距扩大一点,就能给很多劳动者降低个税负担,从而对“提低”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要想使个税起征点真正发挥作用,从个人缴纳转向以家庭为单位缴纳,效果可能会更好。毕竟,在下岗现象还比较严重、农村和城市差距还比较大的情况下,家庭成员中收入一高一低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如果能够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其公平性会更好。即便如此,此次修订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次修订,特别在公平之路上,又迈出了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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