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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要求下架“证券”类虚拟货币

来源: 新华网|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在1月29日的记者会上指出,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coinoffering,简称ICO)模仿新股发行,但ICO目前并无受到监管,参与的初创公司没有盈利、收入及营业纪录…

香港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在1月29日的记者会上指出,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coinoffering,简称ICO)模仿新股发行,但ICO目前并无受到监管,参与的初创公司没有盈利、收入及营业纪录等,买卖加密货币的回报资料不明。

   她表示,香港证监会已要求多家虚拟货币交易所将属于证券的虚拟货币下架,若发现有公司继续向公众发放属证券的加密货币,不排除有进一步行动。

   香港金管局知识发展及存款保障处主管李梦兰在会上表示,香港金管局已向金融机构发信,提醒有关银行做好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同时,投资者教育中心主席黄天祐指出,ICO及加密货币是高风险产品,因为加密货币并非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并没有实物或发行人支持,亦不具备成为支付媒介或电子货币的条件。加密货币具高投机性及附带一系列潜在风险,其价格可能会因为个别投机活动而受到大幅波动,投资者可能会因而蒙受显著的金钱损失。

   根据香港证监会9月5日发布的声明,在ICO中发售的数码代币如代表一家公司的股权或拥有权权益,则有可能被视为“股份”。如数码代币的用途是订立或确认由发行人借取的债务或债项,便有可能被视为“债权证”。假如发售代币所得的收益是由ICO计划营办者作集体管理并投资于不同项目,借此让代币持有人可参与分享有关项目所提供的回报,数码代币便有可能被视为“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

   无论是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均被香港证监会视为“证券”。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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