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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办法下发 个人投资者门槛50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2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有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已经收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下简称“草案”)。这是2015年6月证监会公开征求试行办法意见以来的最新版本。…

 2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有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已经收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草案)》(下简称“草案”)。这是2015年6月证监会公开征求试行办法意见以来的最新版本。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比对,草案和此前的意见征求稿的最大区别,首先体现在对私募证券发行和转让业务的愈发重视。所谓“私募证券”,是指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

   草案明确,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均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且对认购和受让私募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定义和要求也做了进一步细化,并明确适用穿透原则。

   在原先合格投资者定义基础上,草案明确了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得低于50万元。合格投资者的更新定义如下:

   1、依法设立并具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

   2、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

   3、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同时,合格投资者还要穿透来看。草案显示,以合伙企业、理财产品等形式,通过汇集多个投资者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或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除外。

   草案与此前意见征求稿的另一主要不同,体现在运营机构及区域性股权市场参与者禁止性行为,从四条扩充为八条,新增内容包括:

   1、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法律、行政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单只私募债券持有人数量上限;

   3、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挪用投资者资金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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