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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地方债不得举新债还息 非政府债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来源:华尔街见闻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12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两则办法要求,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务或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值得注意的是…

12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两则办法要求,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务或专项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务或专项债务的本金都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偿还,但这些债务的利息不得通过发行债券来偿还。

办法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批准的债务限额内举借政府债务,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同时要求,将非政府债券形式债务应在国务院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并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已不止一次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发布过规定。

华尔街见闻此前提及,上月国务院发布《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表示中央不会为地方政府举债兜底。预案指出,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近年来,财政部一直监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情况。当前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包括: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总体有所下降,局部地区债务风险有所上升;地方政府违法或变相举债担保仍有发生;不规范的PPP模式等。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中国地方政府债务16万亿元。以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衡量地方政府债务水平,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率为89.2%,低于国际通行的警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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