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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证监会官员“互动”:业内寄望PE协调监管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证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原处长刘健钧在本周正式调任证监会基金部。由于刘健钧在发改委曾主管创投和私募监管近十年,亦曾参与《基金法》的立法和修订,业内人士…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证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原处长刘健钧在本周正式调任证监会基金部。由于刘健钧在发改委曾主管创投和私募监管近十年,亦曾参与《基金法》的立法和修订,业内人士认为,刘健钧的履新或许能够为证监会和发改委的剪不断、理还乱的PE监管权之争带来一丝“润滑剂”。

“发改委不能从PE募、投、管、退的环节对PE进行一个完整的监管,刘健钧这时履新,可以在证监会的平台上以一个新的视角看PE,能够更清楚地理解PE,更科学和更有针对性地监管。这对PE行业是一个利好消息。”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卫锋对《第一财经日报》称。

证监会为备战私募延揽人才?

“刚刚到证监会报到,在进行各种入职手续。”昨日,刘健钧在回答本报电话访谈时仅简单证实了调任证监会基金部的消息。对新的工作定位,他不愿过多回应,称“现在还没有正式分工”。

但据接近证监会基金部的人士称,刘健钧将主要从事私募基金制度建设和市场监管工作。今年6月1日起,新《基金法》将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基金法明确了证监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进行监管,尤其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新法调整范围。

为了配合新基金法的实施,证监会也对原有的部门法规进行了修订,今年2月又出台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这部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

此外,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类基金”也纳入了调整范围。通过出台暂行办法,证监会将其监管范围扩大到了各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值得注意的是,PE/VC的股权投资行为仍然没有纳入调整范围。不过,证监会倾向于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只要PE/VC管理机构管理的基金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

如此一来,那些希望多元化投资的PE/VC机构将进入证监会的监管视野。不过,这种监管不具有任何的事前审批色彩,更多是一种宏观风险监控,以及具体投资行为的事后监管。

私募基金监管对于证监会而言也是全新的监管领域。目前证监会基金部尚无专门针对私募基金的处室,调刘健钧到来可能意在为成立新的处室做准备。

关注创投业超十年

刘健钧上世纪90年代末进入发改委,主管创投业的政策推动和监管超过十年。曾先后参与《投资基金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的起草。2005年,十部委曾联合出台《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创投基金投资创投企业的金额进行税收抵扣。

上述办法奠定了监管部门鼓励创投业发展的政策基调。作为这一办法的始倡者和主要起草人,刘健钧其后又推动发改委出台了其他一些针对创投业的相关配套办法。与此同时,发改委近年来针对创投业的自愿备案和对私募股权基金强制备案的监管模式也是在刘健钧推动下建立。

“发改委在我国PE/VC的最初发展阶段,起到了很好的扶持和促进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这样评价。

而郭卫锋则认为,除了对PE/VC的多年关注,刘健钧对创业板也有较多研究,还曾专门发表过文章。此外,刘健钧还曾在淄博基金工作过,对公募基金和资本市场是有一定情结的。

或许是刘健钧的专业和背景令证监会决定调他过去主管私募。今年4月初,业内就曾传出刘健钧将转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消息,但遭到了他本人的否认。

部委PE监管之结能否解开

在新基金法去年三次审议时,发改委和证监会就PE的监管权之争成为关注焦点。3月份,发改委还曾出台一项通知,其中规定PE不得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和公募基金,这与证监会鼓励发展大资管的相关政策并不合拍,一时PE业内出现“部委打架、机构遭殃”的说法。

刘健钧履新证监会会不会让发改委放弃对PE的监管权?业内人士称认为,短期之内很难。本报了解,刘健钧离开后,将由财金司副处长王丽接管PE相关具体工作,而前述《通知》也恰恰是由王丽实际起草。

“但毫无疑问,刘健钧从发改委调往证监会应是行业的一件幸事。刘健钧或许还能在两部委协调监管中发挥一定的润滑剂作用。”郭卫锋对本报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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