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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规定

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因应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近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出…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因应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近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化、简化备案手续,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

《通知》根据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新建商品房现房销售应当满足的六项条件,包括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同时规定申请销售房屋有司法、行政查封限制的,不得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通知》按照互联网+及“一网一门一次”等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消减备案材料,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相比较期房预售,现房销售备案材料减少八项,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通知》要求强化销售管理,规定开发企业领取《新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房源,并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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