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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IPO给予优先支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11月16日下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

11月16日下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的原则,实施若干重要举措,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

在金融方面,意见表示要“加大财政金融投资支持力度”,对东北地区主导产业衰退严重的城市,比照实施资源枯竭城市财力转移支付政策。在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制定实施过渡性措施,确保当期支付不出现问题。加快推进东北三省地方政府债务置换。

其中提到,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给予优先支持。

此外,意见表示,要推进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方案并对东北地区企业予以重点考虑。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支持东北地区探索发行企业债新品种,扩大债券融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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