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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要求亏损子公司“两年内”扭亏

来源:中国冶金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5月26日,宝钢出台《关于加强亏损子公司扭亏增盈工作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两年内”为限期要求持续经营的亏损子公司实现扭亏。  据了解,该办法借助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

5月26日,宝钢出台《关于加强亏损子公司扭亏增盈工作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两年内”为限期要求持续经营的亏损子公司实现扭亏。

  据了解,该办法借助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明确责权,“奖优”旗帜鲜明,“罚劣”不留情面。
  按照管理目标,持续经营的亏损子公司原则上自2015年起两年内实现扭亏(包括2014年度持续经营子公司中出现的新亏损和连续亏损的企业);各一级子公司至2016年底实现亏损率≤20%(或亏损额下降率≥50%),亏损面≤20%。
  办法强调深化改革,创新扭亏增盈工作思路。鼓励各子公司从国资国企改革新要求出发,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子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产业转型的融合发展,具备条件的可向集团公司提出试点方案。同时,办法提出,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坚决重组或关停;对产品无竞争优势、市场前景不明朗的亏损企业要果断转型;对无战略安排、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亏损企业要尽快退出。
  与此同时,办法进一步突出“奖优罚劣”。在“奖优”方面,对扭亏子公司进行奖励,下调的履职待遇予以恢复。连续两年扭亏的子公司,对其主要领导人员予以重用,职级提升一级。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领导人员,可作为宝钢年度人物、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在“罚劣”方面,一级子公司亏损率>20%(或亏损额下降率<50%),且亏损面>20%的,公司和主要领导人员不得评优。处于亏损状态的子公司,其主要领导人员不得提拔使用;自2015年起的两年内不能实现扭亏目标的亏损子公司,对其主要领导人员原则上就地免职;对出现“庸、懒”等不作为情形,“贪、渎”等违纪、违法情况的,按公司有关规定,随时发现,随时查处。
  为协同推进扭亏增盈工作,办法还制订了其他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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