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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热轧卷板期货交割商品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期所 |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上期办发〔2014〕26号各会员单位:根据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及用户需求,经研究决定,对热轧卷板交割商品作如下补充规定。客户在进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上期办发〔2014〕2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现货市场贸易特点及用户需求,经研究决定,对热轧卷板交割商品作如下补充规定。

    客户在进行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的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应当是本所批准的注册企业生产的,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

    2、交割热轧卷板的每批商品应在生产日起的45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热轧卷板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十日。

    3、仓单应当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后出具。

    4、可交割卷重范围为14~31吨/卷。

    5、客户在进行某一热轧卷板期货合约卖出交割时,交割商品厚度分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交割数量≤900吨,可以是同一厚度。

    900吨<交割数量≤1800吨,至少是两个厚度,并且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60%。

    1800吨<交割数量≤3600吨,至少是三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45%。

    3600吨<交割数量≤7200吨,至少是四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35%。

    7200吨<交割数量≤12000吨,至少是五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25%。

    12000吨<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七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20%。

    交割数量>18000吨,至少是八个厚度,每一厚度交割数量不得高于其总交割数量的15%。

    同一客户从交易所买入再卖出交割的商品除外。

    上海期货交易所办公室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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