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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符合规范钢企将获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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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已经实施,符合该规范的企业将获得相关政策支持。规范条件按…

   旨在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已经实施,符合该规范的企业将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规范条件按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工艺与装备、生产规模和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其中产品质量主要包括,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级螺纹钢筋、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环境保护主要为,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包括,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省相关标准,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工艺与装备包括,高炉有效容积400立方米以上,主体工序须配备节能减排设备,焦炉应配套除尘、脱硫、污水生化处理、煤气回收利用(不得放散)以及干熄焦装置。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生产规模包括,2010年普钢企业粗钢年产量1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且合金钢比大于60%(不含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包括,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收,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并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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