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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上半年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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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煤矿必须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昨日(2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

 “所有煤矿必须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的规定,于2013年6月底前完成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昨日(2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倒排工期,把任务、措施和进度落实到位,确保按期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任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山西省煤炭厅科技处了解到,在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上,由当地的机械生产企业、煤矿生产企业及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省煤炭厅科技处负责建设系统之前的设备采购监督工作等。

  国家安监总局明确要求,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应通知要求,优先建设避难硐室。避难硐室应当优先选择专用钻孔、专用管路供氧(风)等方式,为避险人员提供可靠的生存保障。

  中投顾问煤炭行业研究员邱希哲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必要性毋庸置疑,相关机械设备及原材料的质量水平关系到避险系统的可靠性,统一招标、集中采购是保证设备质量的有效途径。许多国家在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方面拥有丰富经验,也已制定出安全系数高的设备安全标准,我国可多加借鉴,并根据实际制定相应设备检验标准,以统一标准对设备质量进行评估并筛选。“目前来看,紧急避险系统中最关键的部分是为遇险人员提供生命屏障的密闭空间,该空间对高温、烟气、毒气等物质的抵御能力是建设中最为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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