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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来源:北京商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据了解,以往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仅局限于试点名单企业。而本次下发的《通知》将结算主体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通知》规定,为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关部门将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规办理业务。对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国2009年7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扩大至6万多家。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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