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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前高层谈债转股:对于行业周期暂时陷于困境的企业,可以通过国企经营公司进行资本

来源:不止是钢货|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1、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债务重组是在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进行,最终都体现为财政的损失,因而银行对于债转股的企业,一是不参与经营管理,二是银行股权退出时没有按企业市价转换。…

1、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后的债务重组是在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之间进行,最终都体现为财政的损失,因而银行对于债转股的企业,一是不参与经营管理,二是银行股权退出时没有按企业市价转换。因而留下了债转股是减轻债务负担的印象,是一个不需回报的“免费午餐”,这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巨大损害,也是对市场规则的一种破坏

 

目前中国主要的银行都已是上市公司,银行不仅要对国有股东负责,更要对资本市场的中外股东负责,所有重大事项要对外披露,因而当前的债转股如果涉及到银行债务必须用市场化的方式处置,坚持公平交易的原则

 

2、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制决定了中国债转股的主体是银行债权问题。对于有市场发展前景只是短期有流动性问题或因为行业周期暂时陷于困境的企业,如果有国家需要控制的,可以通过国有企业经营公司进行资本配置,不需要国家采取负债措施为这些企业注资。

 

3、对于国家不需要控制的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在债权银行的主导下利用社会资金进行债转股。目前中国市场最大的问题是大量资本缺乏有效的投资标的,如果由银行通过其投资的资产管理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同时归还银行贷款,一能缓解企业的当期财务负担;二能由银行和投资基金对标的企业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进行优化,产能进行整合,从而提升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市场价值。

 

让银行通过股权基金的方式实行债转股可以减少债转股的道德风险,企业知道进入债转股程序首先放弃的是经营权和重组主导权,就不会形成争当债转股企业的局面。

 

4、目前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被动持有股权有资本占用的规定,银行被动持有的股权,两年内风险权重为400%,两年后是1250%,商业银行可以自主权衡资本的占用布局和资产风险权重的取舍。

 

如果银行想对非金融企业长期持股降低企业债务率,应通过设立独立的投资机构运作。独立法人的投资公司会消耗银行过多的资本,对银行来讲是不经济的,因而更好的办法是由银行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运用社会资金完成对非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

 

银行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有法律上的障碍,《商业银行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可以通过国务院授权方式解决这一问题,长期应加快立法。《商业银行法》修法已进入人大常委会五年修法计划

 

5、债转股是市场化、法制化去杠杆的工具之一,但一定要切实贯彻市场化原则,即充分尊重债权人、投资人(股东)的自主意愿,切忌拉郎配和指标分配。用好了这一市场工具可以换来一个健康的发展机制,优化中国的经济结构,用不好会成为逃废债的盛宴,寻租设租的新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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