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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瑕不掩瑜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十年修法尘埃落定。十年修法,十年争议。这一争议伴随了新预算法…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十年修法尘埃落定。

    十年修法,十年争议。这一争议伴随了新预算法的出台。

    有专家认为,观察新预算法的最佳视角,不是去看修订了什么,而是去看没有修订什么。从这一视角看,这只为权力而备的“笼子”似乎并不结实,丧失了以现代预算制度建构作为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切入点的机遇。

    比如,虽然在法律上构建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四本预算体系,但这一体系只体现了“收”和“支”,资产负债不在其中,可能导致很多支出转换为另外的资产,脱离人民与人大的监督视野。

    再比如,人大审查预算草案的时间保证,专业委员会审查机制,表决前的听证、质询、辩论环节,预算调整的严格限制等都未真正落实,行政裁量权依然较大,强化人大职能还有许多路要走。

    诚然,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关乎人民福祉,修订需慎而又慎,“且修且珍惜”。但它同时也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新预算法不尽快出台,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时间表就不能如约实现。

    十年,两届人大,四易其稿,征求30余万条意见……预算法必须从这场修法马拉松的各种博弈中抽身,为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履职。

    不可否认的是,新预算法从立法宗旨到预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环节再到法律追责方面都作出了调整,被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评价为取得了“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厉行节约,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等突破。

    比如,增加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的内容,从立法宗旨上向控权法转变。

    比如,与现行预算法“只字未提”预算公开相比,新预算法不仅将其入法,还规定了公开的时效和内容,尤其规定要向社会公开预决算中包含“三公经费”在内的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政府采购情况,并要对本级政府举债情况作出说明。

    再比如,没有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或说明的,违法设置政府基金项目的、开设财政专户的、进行预算调整的,都要依法追责。

    更何况,如一位财税专家所说,修法很难一步达到最完美状态,有些问题不是仅仅一部预算法能解决的,需要随着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水到渠成。

    这场预算制度改革,对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将开启迈向现代财政制度的新时代。而对于把权力关进“笼子”这一制度理想,相信国人还会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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