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明日正式施行
中国钢铁新闻网消息(中国冶金报记者戴恩国)12月30日,从辽宁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共34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个方面。在促进自治县经济发展、自治县可持续发展,保障自治县行使自治权,推动自治县社会事业发展,自治县国家机关管理地方事务物质保障方面有若干相关规定。 对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和扶持自治县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和资金投入与倾斜、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土地、林业、矿产、水、旅游等资源开发及生态保护与补偿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做出了规定。同时,对税收减免、非公有制经济、民族贸易、扶贫开发、对口支援等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和义务也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提出了对自治县加大生态保护投入政策和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规定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自治县的土地开发整理、矿产资源勘查和保护、矿山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在自治县取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省级分成收入全额返还自治县。在自治县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省级分成收入,扣除按规定核定的评估费用后,50%返还自治县,用于自治县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等项目。规定,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缴入县级国库,对输出水资源的自治县给予经济补偿应当高于其它地区,并优先安排自治县的水资源开发项目。规定省、市的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大对自治县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投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政策、措施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通过实施小流域治理、天然林保护和水资源涵养、沙漠化治理等工程,为生态保护做出贡献的自治县给予合理补偿。省、市的财政、环保部门应当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县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这些法规性政策措施,对促进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全省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辽宁省有8个自治县,其中有6个满族自治县,有2个蒙古族自治县;总人口335.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8%,土地面积3.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23%。为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辽宁省早在1989年就制定实施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又相继制定了许多政策性措施。此次《实施办法》历经2年多的时间,经过广泛调研、反复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于2008年9月25日,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辽宁省民委副主任赵佐贤、辽宁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立法处处长禹忠烈、辽宁省民委政法处处长郭吉峰发布新闻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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