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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法修订冲刺 收益将更多倾斜地方 资源税费标准趋向动态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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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展超

在1996年《矿产资源法》修改10余年后,新一轮的矿法修订正“开足马力”。根据修订思路,资源税费标准将趋向“可上可下”,收益则考虑更多留给地方。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两法办”(《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修改办公室)主任贾其海近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目前矿法修改已形成第六稿,争取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提出送审草案上报国务院。
  不过他强调,目前只是修改稿,还要经过征求多方意见和论证阶段,最后形成的送审版本很可能会有变动。
  四个“既要……又要……”
  日前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座谈会,加快立法步伐成为主调。国土资源部表示,要加快《矿产资源法》修改论证,尽快确定需要保留、修改和强化的内容。
  “目前(国土资源)部里面比较着急,徐绍史部长要求加快推进矿法修改。”一位矿法修改相关研究人士对记者表示。
  我国的现行矿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明确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确定国家通过建立探矿权、采矿权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自此矿产资源开始有法可依。在1996年进行了一次修改后,矿法条文增至7章53条,其中关键是明确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
  而为解决近年来资源保障与生态保护,以及各方利益间矛盾日益尖锐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在2003年根据全国人大的要求,成立了“两法办”,开始对矿法修改开展调研和修改起草工作。
  “修改的部分主要是针对在近年来发现的新问题,需要用新机制、新措施来解决。”上述研究人士说。
  旨在解决“新问题”的本轮矿法修改,首先在文本规模上有了大幅扩充。贾其海对记者透露,第六稿的矿法修改草案共设13章110条。上述研究人士也认为,此次矿法篇幅增大了一倍左右,内容增加是为了增强可操作性。但此次也不能太具体,因为它要展望未来10年或20年,对将来的情况要有所预估。
  在8月底的一次矿法修改研讨会上,贾其海透露,第六稿矿法修改草案对以下问题作了初步设计,即“既要强调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又要体现分类分级管理原则;既要实施好行政审批的公权,又要处理好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私权的关系;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自然规律;既要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权益,又要兼顾地方、特别是矿区所在地的经济利益”。
  对目前矿法中尚不够明确或缺失的条文,修改稿也作了完善和补充,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矿山环境保护、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矿业用地等。
  涉及外资的部分条款,此次修改将体现平等原则。贾其海对记者表示,对外资的开放仍会坚定不移,但具体要根据外资投资指导目录来执行。
  税费标准有望动态浮动
  由于此前在税费征收、利益分配机制上存在问题,国内的矿业发展往往是“开采的多,保护的少”,而且一些资源产地也难以从中获益,时常落得“资源上交,污染留下”的局面。
  目前,资源税征收已经由原先的按量改成按价征收。而从1994年起,我国也正式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当年征收2亿元。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已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1亿元。不过,征收标准过低的问题一直令各方存有争议。
  按照此前相关部委出台的规定,目前资源补偿费的标准全国平均只有1.18%,具体到地方最低是1%,最高是4%。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去年底曾表示,1.18%的补偿费标准太低,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将“择机尽快出台”。
  对于现行税费制度改革问题,贾其海表示,已经在考虑,有两个大的原则,一是标准要更加合理,目前矿产资源的总体价格相比过去提高了,税费标准也要相应提升;二是标准本身要变成动态浮动的,可上可下,因为矿业本身的价格也在浮动。
  “最近几个月有色金属在降价,不能说(税费标准)上去了就不能下来了,这样企业承受压力较大。应该是随着矿产价格的变动有比例地浮动。”贾其海说。
  但是否在此次矿法修改中就会对此进行调整,贾其海认为还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目前只是一个初步性意见,不能说已经定论。
  而在分成问题上,他介绍说,将把利益更多地向地方倾斜。这将提高地方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矿业秩序,同时有利于解决当地民众的一些实际问题。
  按照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矿产资源价款中央地方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倾斜。补偿费方面则是五五开,少数民族地区则是四六开。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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