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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业垄断出现不典型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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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中国《反垄断法》最终落地,这部历经13年磨砺的新法正与我们越走越近,但真正需要它的人却觉得法律离自己还很远。 老李是河北唐山一家建材流通企业总经理,他经常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手中的钢材低于钢厂指导价售出,“着急却没有办法。” “(钢厂)先定个指导价,我们根据这个指导价再定价。还要按照他们给的量销售,完不成任务下次就没货了。”老李说。 《反垄断法》的实施,促使许多憋气很久的像老李一样钢材流通商开始对钢厂的这些约定俗成的行为重新进行思考。 老李现在迫切地想知道《反垄断法》这部法律是否能够改变他此时的处境。 但他最终还是发现,要找到钢厂的 “罪状”确实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不违法的指导价 按照老李的说法,所谓的 “华北五钢会议”即京津唐地区的五家主要生产长材的五家钢厂 “每月底凑到一块,商量着定出下一个月的指导价。”钢厂基本上都按这个确定外销钢材“到(北)京价”,其他地区的价格是在此基础上相应的增减路费而已。 每个月都要与钢厂打交道的老李,对这个会议是又恨又怕。 “这个会议影响力很大,华北甚至全国都按这个价格走。我们必须跟着这个会议定的价格走。” 最近,老李就遇到了麻烦。进入夏季以来,钢铁市场出现下滑,市场价格倒挂,但是钢厂单方制定的指导价并没有随行就市有所下降,于是老李陷入了两难, “他们不降价,我们也不降,卖不出去,这样就完不成钢厂规定的销量,下次我们就可能拿不到货了,保证也没了;要是降,肯定赔。我们根本就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 一直相当 “较真儿”的老李在反复读了若干遍反垄断法的条文后,认为钢厂的做法违反了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长期研究钢铁流通法律风险问题的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王厚忠律师认为,钢厂制定的市场指导价并没有强制钢贸商们执行,而且钢贸商们有权浮动价格,并且没有受到来自钢厂方面的干预,如果出现亏损,那就是由于市场因素造成的,所以不能算是垄断行为。 “判断是否涉及垄断的关键在于钢贸商们低于或高于这个指导价出售,会不会受到来自于钢厂方面的奖励或处罚。” 这种解释也得到了多数钢贸商的认同,一位石家庄市的钢贸商对记者坦言: “虽然是不合理但好像不违法,(钢厂)不会让我们挣很多钱,也不会让我们赔很多。” 王厚忠律师认为,根据协议钢贸商们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销售,如何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涉及垄断,也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现在是 “周瑜打黄盖,一个原打一个愿挨”,这种定货协议严格说也不能算是垄断。 钢厂垄断的 “不典型”症 唯一让老李感到振奋的的是,他听说, “因为受反垄断法出台的影响,涉嫌联合定价的华北五钢会议在最近几个月没有按原来的形式进行。” 钢厂当然不愿意戴 “联合定价”的帽子。河北津西钢铁内部人士对现代物流报记者表示, “垄断法出台了,再开这样的会议恐怕不大合适了”,但 “可能换个叫法或私下电话沟通还是要进行的。”在他看来,华北五钢等各种形式的 “市场研讨会”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的价格协调机制,在共同维护钢材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防止钢材市场的大起大落起到了很大作用。 “ “联合定价就是涉及垄断的,”王厚忠律师表示,联合定价现在由明转向暗处增加了法律诉讼的难度,需要国家反垄断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如果查出垄断协议,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它涉及垄断。如果没有,就不无法断定是否是垄断行为。” 在王厚忠看来,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和公正性将直接决定着此类事件性质的判定。同时,王厚忠认为 “会议所制定的价格只是一个参考价格,有没有垄断的嫌疑还要看他有没有攫取垄断利润。” 对于这样的解释,老李感到十分无奈。 “钢厂很多被疑是涉嫌垄断的行为出现了不典型症状。”王厚忠律师对此作出了解释,《反垄断法》界定垄断行为有两个要件,第一个是看它在这个行业当中是不是具有支配地位。第二个是要看它有没有利用这种支配地位来获得垄断利润。 《反垄断法》在第十九条对什么是支配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在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显然,按照这种标准,在我国现阶段,任何一个钢铁生产企业都没有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即使是前十大钢厂合计的份额也没有达到四分之三。 假如,钢铁生产企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上的行为也就不能够认定为垄断行为。 “我国的反垄断法对于细节方面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说明解释,相关配套条文也没有完全出台。”王厚忠律师表示,目前我国任何钢厂在全国范围内并不能构成法律中所指出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某些钢厂在某一区域内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法律同样没有说明。 (来源:现代物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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