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保三个不同的执法机构之间协调一致,将是中国反垄断委员会面临的最大挑战。”身为中国美国商会主席,詹姆斯·吉莫曼日前再次就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发表自己的观点。
坐在北京华润大厦的办公室里,吉莫曼这一次对《反垄断法》的评价多了赞许。他以肯定的口吻说,反垄断法的实施将帮助中国建立起实至名归的市场经济,“我们欢迎法律的实施”。
吉莫曼对反垄断法的看法几乎和国内很多专家如出一辙,他们都笃信这部法律对于中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但在两年前,吉莫曼对当时的反垄断法草案还是一肚子意见,比如,他曾经质疑,以具体的市场份额作为一家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是否合理?
“我们很欣赏中国政府在制定国家的竞争政策时,能够虚心地向外国反垄断执法部门、职业律师和产业团体征询意见。”吉莫曼说。此前7年中,美国商会积极地向中国《反垄断法》制定机构转达会员企业的关切和自己的见解。
吉莫曼也是一名律师,他表示,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仅仅是第一步,还有很多问题需要通过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来明确,比如基于竞争和国家安全双重理由对交易进行审查的程序性规则,滥用知识产权的定义及标准,等等。
中美反垄断执法需要对话
《21世纪》:上个月,你们启动了一次关于反垄断执法技术培训和援助的课程,主要面向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官员。能否简要介绍一下项目的情况?
吉莫曼:这个项目在几个美国政府机构的支持下开始运作的,包括贸易发展署、贸易代表办公室、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商务部,以及中国美国商会和美国全国商会为代表的私营机构。
这个项目的援助资金来自美国贸易发展署(USTDA),中国美国商会只负责课程的组织和协调,参与该项目的主要是来自中美两国的官员。在中国方面,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都参与了,主要是来自商务部的官员。而美国方面主要是来自司法部的官员。这是一个副司长级别官员的对话。
《21世纪》:在中国反垄断法启动前夕,为什么美方要启动这样一个项目?
吉莫曼:这是增强中美之间关于反垄断法对话和合作所做出的努力的一部分。这个项目将为美国政府和行业参与者与中国官员提供广阔的交流平台,从而以透明的方式起草、制定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使公众有机会对提议的细则发表意见,使实施细则更加符合市场规律,从而为在中国经营的公司改善竞争环境。
对美国人来说,这个项目的好处是可以为美国官员和商界人士提供与中国反垄断执法官员进行直接交流的机会。对中国的官员来说,这个项目的最大价值是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学习的平台,可以吸取美国反垄断执法的有益经验。
这个项目的技术性非常强,因为反垄断执法本身就是一个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比如如何认定垄断行为,如何向受害者提供救济,如何拆分一个构成垄断的公司,等等。从课程上看,并购审查也是中国官员感兴趣的内容。
这个项目还将培训中国官员,帮助他们了解如何才能使反垄断法的条款及其最终的实施细则能够得到最佳使用,从而促进竞争,确保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公平。
跨部门审查要有效率
《21世纪》:在实施这个反垄断法的培训项目过程中,接受培训的中国官员最关心的是什么?
吉莫曼:中国官员们的最大困惑是如何使法律真正运作起来。你知道,中国的反垄断委员会最近刚成立,很多事情等着他们去完成。他们必须确保这部法律能够富有可操作性。比如,他们很关心三个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内部分工协调问题,他们知道,必须确保部门间协调一致,否则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可能成功。
《21世纪》:你认为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间的合作,可能出现哪方面的问题?
吉莫曼:从目前他们的分工来看,发改委管辖价格垄断,工商总局负责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而在这三个机构之上,是国家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统筹。从目前的分工来看,可能有些领域会发生执法机构之间管辖权重叠的情况。
在我看来,最有可能发生管辖权重叠的是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意味着一个公司拥有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而经营者集中是两个公司的并购,并购的结果通常是新的公司拥有支配市场的地位。
因此,中国反垄断委员会的主任将面临挑战。他要协调好三个执法机构的工作,确保跨部门的反垄断审查能够富有效率。
《21世纪》:那在这个培训项目中,中国的官员们又能够学习到此方面的什么经验?
吉莫曼:美国也有两个反垄断法律的执行机构,分别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更多地关注民事领域的执法,而司法部主要承担反垄断的刑事管辖权。因此,中国的体制有点类似于美国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下面是承担不同职能的政府部门,包括商务部、能源部、财政部、劳动部等。
根据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运作经验,如果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没有交叉,就会运作得很顺利。但是目前来看,中国反垄断委员会下面的三个机构职能是有交叉的,因此运作起来在最初阶段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条款需要细化
《21世纪》: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据说很多跨国公司对这条规定都很关切?
吉莫曼: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滥用只有一条规定,我们的会员需要更多细节。法律必须明确什么是“滥用”,因为知识产权的本质就是垄断的,人们之所以愿意投资于科技发明,就是他们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垄断知识产权,否则的话,谁还愿意去投资呢?
美国的反垄断法律并没有这个规定,因为它属于专利法的内容。但美国的专利法里面确实也规定了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美国积累了这方面大量的判例,形成了关于“滥用”的完整判断体系。我们期待中国有更多的立法细则或司法解释出台。
《21世纪》:应该由哪个机构负责滥用知识产权的审查?
吉莫曼:这也是我们最大的困惑之一。我听到的说法是由法院的知识产权庭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但他们却被置于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之外。我们认为如果将负责审查滥用知识产权的执法机构也纳入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的框架内,可能更为合理。
《21世纪》:你们的成员企业是否对反垄断法的实施感到担忧?
吉莫曼:我想我们的成员企业并不担心这个问题。因为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有丰富的全球运作的经验。他们的经营行为已经被证明符合大多数国家消费者的利益,经受了很多国家法律制度的考验。因此,我们相信自己的经营行为是规范的。
当然,我们也很关心中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法律义务是否与欧美的法律不同,如果是,那么我们确实需要改变一些传统的经营行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