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炼钢产能指标拍卖案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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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新钢钢铁”)钢铁产能指标被拍卖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业内及法学界广泛关注。 10月25日上午,“河北新钢钢铁产能指标被司法拍卖法律研…
近日,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新钢钢铁”)钢铁产能指标被拍卖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业内及法学界广泛关注。
10月25日上午,“河北新钢钢铁产能指标被司法拍卖法律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中国著名法学家江平、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何山、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李曙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证券法研究会副会长蒋大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分会副会长刘俊海等多位法学界专家就该案引申出的一些问题展开了讨论。相关企业代表及数十家媒体出席并参与了讨论。
据了解,今年9月29日,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新钢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新钢钢铁”)“96万吨炼钢产能指标和65万吨炼铁产能指标”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平台卖出。
材料显示,这起拍卖缘于早年间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位名为孟希凤的债权人,以最高7.5%的月息向公司放款1亿多元给新钢钢铁,后者因未及时还款,被诉至法院,获裁定偿付本息,该案于2015年9月进入执行程序。
河北省高院先后指定了3家法院进行强执,但前两家法院均未能执结。2017年12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指定负责执行此案。今年5月,衡水中院作出裁定,拍卖新钢钢铁2#602立方米高炉65万吨炼铁产能、2#80吨转炉96万吨炼钢产能。
据介绍,被拍卖的炼钢和炼铁产能,接近新钢钢铁总产能的一半。一旦完成交割,意味着该公司应拆掉一半的产能设备,将导致至少一半工人下岗,公司存在“猝死”的危机。作为钢铁企业持续生产经营的核心——产能指标,被强制执行拍卖的情况极其罕见,不仅对企业将造成重大影响,也可能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
刘俊海在研讨会上指出,钢铁指标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性质,是否可以像高炉等设备等拍卖,以及如何估值、拍卖等方面仍存在疑问。
“拍卖钢铁产能指标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关于产能置换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而且产能置换具有企业自愿的原则。拍卖产能指标应’瞻前顾后’,一方面看到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得看到考虑债务人情况。此外,工人就业等方面也应当有所考虑。”
刘俊海认为,应探索一条包容同归、普惠的路子,既能保护到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能不害及企业生产能力。
李曙光也认为,该案透露出的比较大的问题就是产能指标交易没有法律依据,容易引发估值、交易纠纷、强制拍卖等方面的很多问题。
李曙光还指出,钢铁产能指标有经济价值没有问题,但应该拿和负债相抵的指标拿出来拍卖,或者是拍卖后返还剩余指标,“资大于债的情况下,执行企业的核心资产是一种对企业的伤害。钢铁产能指标作为钢铁生产的牌照,企业的持续生产能力应当得到保护,这符合地方的公共利益。”
江平也认为,产能指标是否可以拍卖、拍卖过程中如何评估等都存在疑问。他表示,“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有清算、重组、和解,现在都是尽量走破产重组,避免清算。”
江平说,工信部的文件精神应该是在不能增加新的产能基础上,在原有产能上进行合理的重组。从该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拍卖虽然是指标,但不是具体的财产,这个拍卖实际上也就等于拍卖了企业的财产。
事实上,即便按照有关文件,产能置换也需要经过一系列政府程序。蒋大兴分析指出,“法院的执行过程是否满足程序?去产能是政策性行为,司法拍卖是司法行为,二者存在程序上的差异。用的什么方法进行估值?能不能拍卖?担保法的限制是否会导致抵押价值的贬损?”
汤维建则认为,产能指标是一种政策性指标,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工信部的文件开了一个口子,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置换,流通有一定限制。他也认为,“法院的强制性拍卖与工信部的自愿性交易规定相违背,强制执行是一种非自愿交易。”
据新钢钢铁有关负责人在此次研讨会上介绍,廊坊市委市政府目前正高度关注这起拍卖案,文安县委县政府已与新钢钢铁沟通了解情况,将按照相关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以妥善处理此事。此外,河北省工商联也已关注到相关情况,正在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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