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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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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印发《洛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洛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洛环攻坚办〔2018〕134号  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

河南洛阳印发《洛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洛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洛环攻坚办〔2018〕134号
  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洛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已经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9日
  洛阳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
  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秋冬季重污染天气,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空气质量考核目标,依据《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豫环攻坚办〔2018〕15号)、《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8〕71号))和《洛阳市2018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洛政节减办〔2018〕3号),结合我市空气质量状况和产业结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管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切实减轻冬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科学实施错峰生产,对于清洁生产水平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实现超低排放、无组织排放治理到位的企业给予豁免错峰生产,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时要纳入管控清单,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对能够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稳定实现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治理到位、且加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对以煤(含煤制气)为燃料、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治理不到位、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环保设施不达标、没有完成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进度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二、工作任务
  (1)豁免类。达到超低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的钢铁企业,以及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原则上可免于错峰。
  (2)限制类。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限产50%左右,以熔炼炉或热轧线能力合计。
  2.焦化行业。对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规定限值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市工信委牵头,环保、发改等部门参与,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豁免类。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限值要求;焦炉炉体加罩封闭;熄焦方式为干熄焦。
  (2)限产类。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限值要求,结焦时间延长至24小时。
  (3)限制类。豁免类和限产类以外的焦化企业,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3.铸造行业。对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铸造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市工信委牵头,环保、发改等部门参与,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豁免类。以电、天然气为燃料,完成《洛阳市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18〕28号)下达的整治任务,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铸造企业。
  (2)限产类。以电、天然气为燃料,完成《洛阳市铸造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实施方案》(洛环攻坚办〔2018〕28号)下达的整治任务,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铸造企业采暖季停炉停炉20%,达到国内基本水平的铸造企业采暖季停炉50%,没有进行清洁生产综合评价但能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排放要求的铸造企业采暖季停炉80%。
  (3)限制类。以煤、焦炭等为燃料和不能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排放要求的铸造企业采暖季停产。
  4.建材行业。建材行业主要包括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粉磨工序)、砖瓦窑、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耐材、石灰烧制企业。对达到相关行业规定排放限值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建材企业,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市工信委牵头,环保、发改等部门参与,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豁免类。达到超低排放(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水泥企业。达到行业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治理到位且加装在线监控设施的烧结型砖厂和以电、天然气为供热燃料的粉煤灰砖厂。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为燃料的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石灰烧制企业。以电、天然气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
  (2)限产类。达到超低排放(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但附属矿山未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水泥企业,2019年1-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采暖季其他时段停产。新安中联万基水泥有限公司(4500吨、2500吨)承担集中供热任务,2500吨生产线采暖季正常生产,4500吨生产线1月15日至3月15日生产,采暖季其他时间错峰停产。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4500吨、5000吨)承担垃圾焚烧任务,5000吨焚烧垃圾的生产线采暖季正常生产,4500吨生产线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生产,采暖季其他时间错峰停产。洛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和洛阳市金顺水泥有限公司1、2月份正常生产,采暖季其他时间错峰停产。豁免错峰的生产线重污染天气应急时要落实减排措施。
  (3)限制类。豁免类和限产类以外的建材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
  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承担居民供暖水泥企业采暖季结束后补停相应时间。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建材企业,可加严一级错峰限产要求。供给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锅炉脱硫的石灰企业凭合同报市工信委批准。达到豁免条件的建材企业经当地政府验收批准后,报市攻坚办和市工信委备案。
  5.有色行业。有色行业主要包括电解铝、氧化铝、铝用炭素、有色金属再生企业。对达到相关行业规定排放限值要求,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市工信委牵头,环保、发改等部门参与,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豁免类。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电解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的电解铝企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的氧化铝企业;达到超低排放(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炭素企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有色再生企业。
  (2)限产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和炭素企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的氧化铝企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的有色再生企业,限产20%以上,以生产线计。
  (3)限制类。豁免类和限产类以外的有色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
  6.制药工业。主要包括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制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对达到《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的制药企业(包括医药、农药、兽药),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市工信委牵头,环保、发改等部门参与,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豁免类。低于《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制药企业。
  (2)限制类。豁免类以外的医药(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错峰停产时间不低于2个月。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制药企业,可加严一级错峰生产要求。
  7.火电和化工行业。主要包括统调火电企业、地调火电企业、有色行业自备电厂、石化行业自备电厂和以煤为燃料或原料的合成氨、煤化工等化工企业。对完成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月目标进度要求的企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对没有完成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月目标进度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并实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的,按规定要求实施错峰生产。(市发改委牵头,工信、环保等部门参与,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豁免类。统计部门核定的截止当月的累计煤炭消费实物量不超过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月目标进度要求的企业。
  (2)限产类。统计部门核定的截止当月的累计煤炭消费实物量超过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月目标进度要求10、20%、30%、40%以内的企业,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生产负荷在当月基础上分别再下降20%、40%、60%、80%。
  (3)限制类。统计部门核定的截止当月的累计煤炭消费实物量超过市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月目标进度要求40%以上的或已超过全年控制目标的企业,除保障民生供热任务外,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行停产治理。不具备停产条件的,要最大限度降低生产负荷。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错峰生产工作负总责,制定具体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要明确部门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错峰生产按照时限和标准落到实处。11月12日前,各县(市、区)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分别报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备案。
  (二)实施电力监控。市环保局、国网洛阳供电公司要建立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用电监管监控平台,对全市错峰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实行每日监控,每天研判分析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用电量变化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执行停产措施、是否按要求落实限产措施,及时发现问题,并报送市环境攻坚办。对拒不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的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采取依法限电措施,并不承担供电违约责任。
  (三)实施动态管理。对于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管,错峰生产期间,对出现在线监控数据超标、监督性监测或第三方监测数据超标、被各级环保部门查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实施最严级别错峰生产。企业经过整治改造,达到豁免或相应限产要求的,经环保、工信、发改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后,从符合标准之日起实施新的管控措施。
  (四)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以检测报告或在线数据为依据)、无组织排放治理不到位的企业(通过市环保局和市工信委的现场核查)、上级督办和群众有效投诉的环境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企业(通过市环保局和市工信委的现场核查)、应当加装而未加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通过市环保局的认定)均视为环保不达标企业,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实施停产治理。
  (五)严格督查问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采取专项督查与综合督查、日常督查与随机督查、上级督查与市县自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错峰生产专项执法行动。对拒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和虚报瞒报错峰生产的现象要加大处罚和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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