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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市明确要求11家焦化企业限期完成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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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山西晋中印发《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  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

 日前,山西晋中印发《晋中市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

  全面完成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停产治理。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行动计划明确要求11家焦化行业分步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包括地面站):

  2018年10月1日前,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峰岩煤焦有限公司、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等11家焦化企业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所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改造。

  鼓励焦化企业按照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任务。

  开展砖瓦窑企业深度治理。在非电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试点。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机组)、钢铁企业及65蒸吨/每小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雨等现象,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

  行动计划出台今年晋中市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政策:

  要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

  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由各县(区、市)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省、市错峰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自行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

  其中:非电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不限产。

  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企业,国家和省有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或低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30%的,橙色预警期间(含)以下不限产,红色预警区间限产15%;

  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特别限值标准企业,低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30%的,橙色预警期间(含)以下不限产,红色预警区间限产15%。(以在线监测数据计)

  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等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

  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焦化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限产30%;

  实现达标排放但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40%以上,其中采取传统湿法熄焦作业的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限产比例根据出焦时间计算。

  对承担供气、供热任务的焦化企业,在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确定限产比例。

  铸造(玛钢)行业(电炉、天然气炉和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熔化炉污染物排放达到二氧化硫6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8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20毫克/立方以下的除外)采暖季实施停产。

  采暖季生产的企业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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