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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方案上报国务院 分类试点或绕行“僵尸企业”

来源:中国经营报|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东北特钢违约事件持续发酵。近日,在债权人的要求下,东北特钢连发两则公告,表示对投资者不会采取恶意逃废债务、不会债转股。一时间,债转股是否会成为企业逃废债务的一个方式备受关注。8月…

东北特钢违约事件持续发酵。近日,在债权人的要求下,东北特钢连发两则公告,表示对投资者不会采取恶意逃废债务、不会债转股。一时间,债转股是否会成为企业逃废债务的一个方式备受关注。

8月10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讨论许久的债转股方案几经周折,目前已经上报国务院审议。不过相比上一轮债转股方案,多数专家认为,如今上报的方案可能不会大面积、大规模推行,而是以试点方式分类别展开。

在多数业内人士看来,这次债转股的启动并不会为“僵尸企业”解围,继而续命。

据悉,此前国务院曾召集发改委、财政部、央行和银监会等多个部门开会,讨论债转股相关事项,随后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到要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这成为此轮债转股启动的重要信号。

分类别试点

“上一轮债转股更多利用行政手段干预,以解决国企债务,这次的方案却大不同,预计国务院会对某类公司或者某个大型央企、国企出台单独政策。”一位致力于国企研究的人士告诉记者。

和上述人士分析类似,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宏观组原组长景学成也表示,市场化手段或将是这轮债转股的特点。

8月9日,景学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1999年实行的债转股,主要以银行为主要债权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操作主体,它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定的方案,时至今日,上一轮方案已不适应如今的市场,当下要有甄别地对企业采取债转股,以市场化手段推行。

以东北特钢为例,东北特钢债务违约后,曾经提出要对债务进行转股。东北特钢董事长称,“东北特钢3年能够承担30%的债务,另外70%进行债转股。”不过,这一方法却遭到债权人的抵制,东北特钢改口称不会恶意逃废债务,不会单方面进行债转股。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徐晓松认为,此轮债转股是在去产能背景下提出的,当下债务也主要集中在一些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的债务处置问题。这些企业本身债务规模也大,实施债转股完全可以尝试出台单个政策具体解决,而不能延续上一轮债转股一刀切的办法。

资料显示,2015年是中国钢铁工业困难的一年,而且全行业亏损。据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统计,2015年会员企业亏损额645亿元人民币,亏损面50.5%。

8月9日,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企业不适应市场环境变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甚至濒临倒闭,但受一些体制机制因素制约,以市场化方式退出的障碍较多,成为“僵尸企业”。未来将坚定不移地处置“僵尸企业”,同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一企一策,确保社会稳定和良好金融秩序。

对债转股而言,一企一策同样适用。

鹏元评级研发部总经理李慧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中央的思路来看,债转股主要聚焦为有潜在价值、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大型央企、国企为主,这类企业的债务在银行账面上多反映为关注类贷款甚至正常类贷款,而非不良贷款,手段也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拉郎配”。

排除“僵尸企业”

对于一些“僵尸企业”要果断实施破产程序,而不能通过债转股提供苟延残喘的机会。

鹏元评级研发部总经理李慧杰认为,对于企业来说,希望通过债转股来实现债务重组,发起的企业更多是已经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而对于银行来说,更希望得到优质的企业,而不是已经陷入危机的企业。从这方面来看,当前债转股,更多是企业来发起的,银行更多是被动参与。

根据财新报道,首批债转股规模为1万亿元,预计在三年甚至更短时间内,化解1万亿元左右规模的银行潜在不良资产。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入选第一批债转股试点。

不过,对于这种说法,记者并未从上述机构得到确认答复。但有一点却值得肯定,那就是一旦实行债转股,对企业的提振作用不言而喻。

资料显示,上一轮债转股的推行,使企业高负债得以缓解,银行不良贷款大幅降低,资产质量明显提升,有效解决了国企负担。

海通报告显示,上一轮债转股共计剥离不良资产规模约达1.4万亿元。其中财政部为四家AMC(资产管理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的资本金,央行以2.25%的利率发放了6041亿元的再贷款,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银行和国开行共发行了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

李慧杰认为,债转股一旦落实到地方政府层面,涉及到地方经济发展等经济利益后,地方政府很难不进行干预。从目前的情况看,债转股背后都有政府干预的影子。

在此背景下,市场普遍认为,债转股方案的行政色彩或将为“僵尸企业”提供机会。不过,专家方面却早有对策。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近日撰文称,债转股应该达到既能为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纾困,同时又避免真正该退出的“僵尸企业”漏网。

李慧杰建议,尽管上报方案并未公开,但当前债转股应该合理设定债转股的范围、门槛及对企业的要求,规避道德风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银行对企业的持股等关键问题,需要重点研究并逐一解决。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直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不过,在接受采访的多位人士看来,这一轮新的债转股方案或将在这方面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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