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赊购钢材 职务行为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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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工作关系代表公司在外欠债并写下欠条,公司必须承认其职务行为的代理人身份,归还其债务。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分公司员工欠债,总公司归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
因为工作关系代表公司在外欠债并写下欠条,公司必须承认其职务行为的代理人身份,归还其债务。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分公司员工欠债,总公司归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速览 :
项目负责人因工程欠款
2011年9月30日,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属下的郴州分公司与湖南省永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承建永兴县北站商贸城项目5、6、7栋土建工程。该合同签订后,长沙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任命雷志为永兴县北站商贸城项目5、6、7栋的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土建工程的一切事务。
自2011年底至2012年度期间,因工程建设需要,雷志持《建筑施工承包合同》《承诺书》和《任命书》从做钢材生意的李忠处购买该项目工程所必需的钢筋,除了支付少部分货款外,多次赊购钢材。2013年3月,永兴县北站商贸城项目部工程5、6、7栋主体工程竣工。
2013年6月8日,李忠与雷志就买卖钢材结算后,雷志给李忠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李总钢筋款计人民币肆拾伍万捌仟叁佰叁拾肆元(¥458334元), 欠款人 雷志。后李忠多次向雷志催讨此款,雷志以无钱为由未付款。出于无奈,李忠将雷志所在的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说法 :
职务行为总公司应担责
永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出具《任命书》,任命雷志为工程项目经理和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履行承建项目的全部义务,故雷志为该项目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均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
雷志购买钢筋的行为发生在该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九峰分公司既未对雷志购买的钢筋价款及该工程项目使用钢筋的数量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雷志购买钢筋用作他处,因此,雷志购买钢筋的行为应为被告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行为。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其责任应由设立分公司的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该案系李忠向九峰公司的建筑工地提供钢材,经与项目经理雷志结算后,雷志向李忠出具欠条,共欠原告钢材款458334元,这笔欠款是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款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法律规定期限不明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由此,法院判决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忠的钢筋款458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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