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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犯污染环境罪责任人将被入刑

来源:钢易网|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在解读该《通知》时表示,全面实施…

“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在解读该《通知》时表示,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是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措施之一。业内人士表示,这解决了长期以来环保执法缺位问题。

  为有效遏制当前环境违法行为高发、频发的态势,《通知》要求,除了利用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外,还要实行“黑名单”向社会公开等市场手段,以及相应的法律手段,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犯污染环境罪 

  相关责任人要被追究刑责 

  根据《通知》要求,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2013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以来,我国在打击环境犯罪行为方面已经取得显著进展,各地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和判刑的案件明显增加。

  例如,2014年3月19日,深圳梅某在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建起一个地下电镀厂,私自生产,偷排有毒的金属废水,梅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4年1月2日,广州斗原钢铁有限公司因水污染物镍浓度超出特别排放限值3倍以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厂长在内的6人被刑拘,其中2人被检察机关批捕……

  一年多以来,因犯环境污染罪而被移送的案例数量超过了以往10年的总和,其中也不乏钢铁行业的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被移送法办的案例。

  《通知》指出,要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这些措施是为了有效解决环境监管执法缺位问题,不留监管死角、不存执法盲区。

  同时,5类恶意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包括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要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相关责任人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违规项目将遭到全面清理 

  根据《通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止污染设施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按照《通知》要求,对于那些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对于没有完成整改的企业,地方会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要求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如可能面临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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