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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贸易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金融风险

来源:人民网|浏览:|评论:0条   [收藏] [评论]

2014年上半年,天津高院民二庭受理涉及钢材贸易纠纷案件3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12.5%。    案由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以金融…

2014年上半年,天津高院民二庭受理涉及钢材贸易纠纷案件3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12.5%。

  
  案由涉及买卖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 此类案件因标的额大,利益关系复杂,如不能正确处理,对金融秩序易造成负面影响,需引起重视。
  
  一是担保形式存在风险。银行与钢铁贸易商签订的借款合同通常以钢材质押和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保证作担保。银行委托监管方接受质押物时,仅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质押物不做移库,一旦出现质押物权属不明、存在重复质押以及质押物交付后数量减少的情况,仅靠法定代表人的保证,无法满足银行债权的实现。如果银行因之丧失质权,仍会向监管方依据监管协议主张赔偿责任,进而增加银行主张债权损失的成本。
  
  二是无法有效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一方面,此类案件中,多数钢材贸易商审判中不应诉,执行中无法掌握其财产线索,使得民事诉讼对其没有任何实质制约作用。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查清案件事实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但由于银行举证能力有限,法院亦无相应手段查清钢材贸易商是否存在骗贷行为,进而导致无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使本可通过刑事追缴程序挽回的损失,最终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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